陳某乘坐顧某駕駛的小客車,行駛中顧某駕駛的小汽車與周某駕駛的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后死亡。

交通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顧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陳某近親屬因賠償事宜將周某、顧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周某及其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顧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因親屬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參照事故責任由周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陳某忽視安全,未使用安全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陳某乘坐機動車未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雖然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事故責任,但該行為增加了自身的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失,酌定其負擔10%的責任,顧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在日常生活中,乘坐小汽車的乘客尤其是后排乘客,經(jīng)常忽視系安全帶的重要性,大量事實證明不系安全帶的行為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乘坐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乘坐人員不僅包含前排乘客,也包括后排乘客,都應當系安全帶。如果乘客不系安全帶,屬于放任自己處于危險狀態(tài),而且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帶,發(fā)生事故時,有可能對前排乘車造成傷害?!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倨呤龡l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判決該乘客自擔10%的責任,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