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葛某在經營英砂廠期間,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含基本農田)用于堆放石子。2016年7月26日、2017年4月27日,國土資源局分別于向被告人葛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經營的英砂廠主動糾正擅自占用農用地的違法行為,但被告人葛某至案發時均未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經國土資源局鑒定,被告人葛某在原料堆場堆放大量鵝卵石等造成8.29畝耕地(均為基本農田)土體破壞,上述耕地已失去耕種條件,達到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程度。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葛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實踐中,常見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毀壞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雖不存在采挖或進行非農建設等毀壞耕地的行為,但其長時間在耕地上堆放大量鵝卵石,破壞了土壤環境,對土地造成嚴重污染,致使土地失去耕種條件,達到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損毀程度,應當屬于刑法規定的造成耕地毀壞的情形,依法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