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跌入窨井受傷,責任誰來擔?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毛才華 發布時間:2022-07-20 瀏覽次數:3834
城市里隨處可見的窨井蓋雖不起眼,但卻關乎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一起居民跌入窨井致傷引發的索賠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某通訊公司施工員龔某在一小區內施工作業時,將弱電井井蓋打開,但未正確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無人看管。陸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回家正好經過該路段,不慎跌入窨井內,致陸某受傷,財物受損。事發后,陸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為腦震蕩,牙創傷癥。
交警部門認為,龔某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陸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綜合認定本起事故由龔某承擔主要責任,陸某承擔次要責任。
陸某在治療結束后訴至法院,要求龔某和通訊公司賠償相關損失。審理過程中,因原告牙齒受傷,雙方對于修復方案和費用爭議較大,后經法院調解,由某通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4000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相關企業在施工時,應當規范施工程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過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安裝保護欄等方式,提醒群眾注意腳下安全。施工完成后,應及時恢復窨井蓋等設施。群眾在途經施工路段時,應提高警惕,注意觀察,避免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