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對一起農民工起訴總包單位要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案件進行當庭宣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該案原告依據該規定起訴,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支持呢?

“海門某現代產業園四期” 工程項目由海門某建筑公司總承包施工,該公司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王某施工,王某又將其中的水電安裝工程分包給包工頭韓某施工。原告劉某起訴稱,其受包工頭韓某雇請,雇請期間發生勞務報酬88000元未支付,故向海門法院起訴要求總承包單位海門某建筑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同時法院查明,原告劉某系包工頭韓某的妻子。

海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直接承擔清償責任,不適用于該案原告。從條例的體系解釋,三十六條規定的總承包單位直接清償責任應理解為連帶清償責任,即在違法分包的雇主不能清償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劉某系雇主韓某的妻子,該案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混同,故原告請求不能成立。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原告請求總承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誠信原則。原告劉某在債務人為配偶,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的情況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其起訴真實性和動機存疑。法院注意到,韓某曾向法院提起過工程款之訴,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而撤訴。在農民工工資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有鼓勵虛假訴訟的可能。

法官說法: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欠薪問題,整治普遍發生的總包單位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導致欠薪現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專門設定了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其中三十六條規定了總承包單位的直接清償責任。承辦該案的海門法院副院長陳沖認為,三十六條規定的清償責任,應理解為是在包工頭責任基礎上的連帶清償責任,在包工頭為原告配偶的情況下,無追加包工頭為共同被告的必要,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的保障對象不及于包工頭及配偶。

同時,也應注意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雖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了保障,但也確實增加了虛假訴訟的風險,如相應民事主體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提起虛假訴訟,法院將會依法采取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