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訊表決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

1、《公司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痹摋l是基本法律對于通訊表決的規定,但只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2、2000年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第6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通訊表決的范圍也限于其所列的十一個事項。據此可以認為,只有應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才使用通訊表決方式進行。結合我國《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通訊表決方式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審議公司轉投資、對董事會授權,特別是設立擔保等事項。

3、2004年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工作指引(試行)》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我國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并鼓勵上市公司積極采用網絡投票表決方式,同時對其適用范圍和具體程序進行了規范。

4、2006年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其中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二、通訊表決制度的運行現狀及其種類

在實踐中,通訊表決方式早已被采用,最早采用的是“小飛樂”,之后便被其它公司紛紛效仿。 2000年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正是針對實踐中被頻繁使用的通訊表決制度的規制,使得采用通訊表決制度的事項得以限制而該項制度不會被濫用。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多數的中小股東所持的股份很少而且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本就不多,更不會為了出席股東大會而支付太高的費用,所以,若堅持所有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他們更不會積極行使表決權了。而即使由公司承擔該筆費用,數量龐大的股東,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達到數以萬計,也使得股東大會的召開難以成為現實。而且,如今風險社會中的投資理念更傾向于分散投資,目的即是為了分散風險。一個人成為多家公司的股東,如果數家公司的股東大會同時召開,該股東便會分身乏術。同時,在同一天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是存在的 。

股東大會運用通訊表決的方式進行是存在可行性的,本文將對通訊表決在實踐中的運用進行分類總結。

1、書面表決

書面表決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的有關議案表明贊成、否定或棄權, 并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在實踐中,該表決方式的表現形式為通訊表決票。我國現有法律并無對于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格式的規則,證監會也未有相關的規章出臺。事實上,通訊表決票格式皆由公司的章程進行規范,根據有關公司提供的通訊表決票來看,其內容主要包括:股東名稱、股東身份證號、股東股權證號、股東持股數、表決議案、股東聯系方式以及表決意見,其中表決意見一欄有贊成、反對、棄權三項可供選擇。

該種表決方式是通訊表決中的一項基礎表決方式,也是最早被采用的通訊表決方式。它具有方便快捷的優點,但從其表決票格式看來,書面表決方式是缺乏股東大會會場中的質詢與討論的環節,使得審議事項得不到充分的披露。

2、電子表決

互聯網對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體現在對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上。與書面表決方式不同,電子表決的通訊表決制度是由幾部行政規章的發布而推行的。由于上市公司有眾多中小股東,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工作指引(試行)》,這兩部規章旨在加強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話語權,更多地參與到公司決策中來。

然而,設計好的制度的在現實中的運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網站的服務器是否能夠承受大量股東的訪問;第二、流程過于繁雜使得投資者無法很快適應此會議流程;第三、部分小股東由于并不關心公司的運行,沒有足夠的積極性參與到該流程中去。

3、網絡股東大會

網絡股東大會不同于電子表決方式,這是一種實時性更強的,利用互聯網進行的股東大會,它可以采用建立專門網頁或者實時聊天室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采用網絡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本文認為,這是一種最接近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一種通訊表決方式。

然而,股東通過專門網頁或實時聊天室的方式進行的股東大會是否能被傳統股民接受似乎比電子表決方式存在更大的障礙,而網絡視頻會議的股東大會表決方式則對設備與網絡條件有極高的要求,而且成本極高。現實中極少采用。

當然,該表決方式在國外也被采用,比如美國特拉華州的普通公司法就對此表決方式有規定。

三、傳統股東大會表決方式與股東大會通訊表決方式的比較

(一)傳統股東大會表決方式

傳統股東大會表決方式主要指親自出席股東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與代理行使表決權。

1、股東親自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

股東親自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理想狀態,該制度的優點如下:第一,股東可以直接聽取董事會說明議案的情況;第二,股東之間可以互相交換意見并討論,這是其它表決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因為只有股東自己才能夠充分表達出本人的意見并從本人的立場出發進行發言,從而作出最有利于公司的決定;第三,親自出席股東大會還可以對臨時動議進行表決??偠灾摫頉Q方式保證了股東大會決策的公平性。

然而其缺點也十分明顯。第一,親自行使表決權花費太大;第二,親自行使表決權時間成本也很大,不僅會在旅途中費時,還會耽誤股東自己的工作;第三,一人同為多家公司股東,會導致其無法同時出現在兩個股東大會上;第四,由于路途遙遠花費不菲等因素,很多中小股東會選擇不出席股東大會,此時股東大會所作出的決議就很難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甚至該決議是不利于公司的。可見此種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在特定情況下是效率低下的,以至于影響到最終決議的公正。

2、股東表決權代理制度

股東除了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進行現場投票表決,還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這是一種缺席表決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股東親自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制度的缺陷。

但是該制度也存在缺陷。由于股東不方便隨時獲取訊息,不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就難以找到合適的代理人。而且如果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股東的意愿進行表決,股東只能按照其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來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但代理人的表決對于公司依然有效。

同時,實踐中代理投票制度運用的比例很低,從上世紀90年代起,出現投票代理權競爭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不到上市公司總數的1%。

綜上所述,將通訊表決制度引入股東大會之中符合現實的需要,該制度在傳統股東大會表決方式注重公正的基礎上凸顯了效率的重要性,使得股東對表決方式有了更大的選擇余地,兼顧程序的公正與效率。

(二)股東大會通訊表決方式

由于傳統股東大會表決方式的局限性,才使得通訊表決方式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通訊表決制度產生必定有其自身的優勢,但也存在不足。

它的優點在于:第一,通訊表決制度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等方式作出表決,免去了金錢與時間的耗費,方便股東行使表決權,所以通訊表決方式彌補了傳統股東大會表決方式的不足,使得原本效率低下的股東大會表決權行使制度能夠更靈活地運轉,從而提高效率;第二,解決了股東無法同時出現于兩個股東大會的矛盾;第三,保護了中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使得中小股東不必考慮到時間與金錢等方面的花費而加入到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中,同時也更好地體現了股東大會“全員性”的要求,即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必須由持有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的全體股東組成 。第四,避免股東人數不足而不能形成有效的決議,因為我國法律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股東出席法定人數制度,所以可能出現少數股東的合意決定了多數股東命運的現象。

但它也存在不足:第一、股東以書面形式得到董事會提出的議案,該議案通常只會做出有利的說明,而且股東即使有意見也難以充分表達,最終導致作出的表決易產生偏差;第二、以書面表決方式與電子表決方式召開的股東大會,收票人與計票人的公正性如何保證是個問題;第三、以網絡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從我國目前的各股份公司的現狀看來,難以有足夠的財力與技術支持,反倒可能增加公司負擔。

四、股東大會通訊表決制度設計的構建

通訊表決制度已經在實踐中被廣泛地運用,但是目前對該制度進行規制的法律很少,通過以上論述,本文認為通訊表決方式可以作為一種比傳統表決方式更為高效的表決方式引入《公司法》,這樣更有利于股東大會表決制度的高效運轉,但由于通訊表決方式的缺陷,也需要對它的適用進行限制。

(一)股東大會通訊表決制度的目標

基于實踐經驗以及現在網絡等通訊技術的發達便利,在股東大會中引入通訊表決方式可以為中小股東行使表決權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渠道,提高他們的參會比例,保障他們的權利。同時可以解決傳統表決制度帶來的種種不便。

從上文不同種類通訊表決方式的特點看來,除了以網絡會議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另外兩種——書面表決與電子表決方式,應當由《公司法》設立該制度,并通過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更詳細的規范。

(二)股東大會通訊表決制度的適用范圍

通訊表決可以借助多種載體進行,比如書面、電子與網絡,其中以網絡視頻會議方式進行的股東大會是一種理想模式,其既可以節約旅費支出又可以使股東跟蹤會議的全程,但是目前該形式的會議所要求的技術尚難達到。 根據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與日本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可以行使兩種通訊表決的方式,分別為書面方式和電子方式。而其他形式的通訊表決由于無法使股東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使得股東大會決議可能面臨不公平的風險。本文認為,解決該風險的方式首先要限制通訊表決制度的適用范圍。

通訊表決制度適用范圍的劃分應當兼顧到公平與效率,由于通訊表決方式側重的是表決程序的效率性,在以公平為重的表決事項方面就應當適用傳統表決方式。因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這些絕對多數決的事項應當以傳統表決方式進行股東大會的表決,而其他一般多數決的事項的表決則可以以通訊表決方式進行。

(三) 股東大會通訊表決制度的具體運用

1、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應當統一設置

由上文可知,我國的通訊表決票的格式設計主要由公司的章程自行規定,然而通訊表決作為一種常用的股東大會表決方式,應當有有關主管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對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的格式規范,具體規定表決票應當記載的內容??梢詤⒖嫉奈募热缥覈_灣地區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實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制作之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股東戶號。三、股東戶名。四、股東持股數。五、各議案內容。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的到達時間規則

各國公司法對于通訊表決票的到達時間都有規定,法國的規定是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三天,將書面表決票送達公司,公司最遲于巴黎時間當日15時收到的通過電子通信手段進行的遠程投票仍然有效。 我國法律法規在此方面尚無規定,本文認為該規則也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到達時間甚至可以規定到更具體的一天中的某個時刻。

3、  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的填寫規則

股東在填寫通訊表決票時,若不符合公司規定可以均視為對決議投不贊成票。對此問題,法國1967年3月23日關于商事公司的第27—236號法令的規定如下:樣票還必須非常明確地告知股東,在其上投任何棄權票或者未表明投票的標記均視同對決議投不贊成票。

4、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的撤銷規則

對于表決票的生效與撤回的規則,可效仿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與承諾制度的立法模式,采用到達主義,并且股東可以撤回書面表決,撤回的通知應在書面表決票到達公司之前或者與表決票同時到達公司。

5、股東大會通訊表決票的保管與查閱

日本法規定,股份公司必須自股東大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通訊表決的記錄備置于其總公司。股東在股份公司的營業時間內,隨時可以提出有關記錄的閱覽或復印的請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睋?,公司備置書面表決票的時間應該是股東大會召開后的60日,股東在股份公司的營業時間內,隨時可提出有關記錄的閱覽或復印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