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數次贈與情人錢款 妻子要求返還獲支持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7-07 瀏覽次數:4896
小花與小剛系夫妻關系,一次偶然的購物付款小花發現丈夫竟背著家人向小玲進行數額不等約200多次的轉賬,在妻子的不斷追問下,小剛如實向小花坦白,其與小玲在一起三年了,除了日常消費外,還為小玲買了一輛汽車(文中均為化名)。小花找到小玲要求贈與款返還,而小玲辯解汽車可以折價返還,但其他款項系兩人同居生活時的必要性支出,且在相處過程中,自己也向小剛贈送禮品、支出房租,小剛贈與的錢款已在三年內消費殆盡。經多次溝通無果后,小花遂一紙訴狀將小玲、小剛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小玲返還二十萬余元贈與款及利息。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贈與合同糾紛,認為小剛的贈與行為侵犯了小花財產權益,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無效,于是判決小玲向小花返還十五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花與小剛于2004年登記結婚,小剛與小玲于2018年起建立男女朋友關系。三年交往期間,小剛與小玲之間互有轉賬,經核算小剛共計向小玲轉賬二十萬元,小玲向小剛轉賬十萬余元。2018年年底,小剛為小玲購買汽車一輛,花費五萬余元。審理中,經小花申請,法院裁定凍結小玲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二十萬余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小花與小剛系夫妻,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小玲與小剛建立婚外情人關系,其間,小剛未經小花同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贈與小玲,該贈與顯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故小剛的贈與行為侵犯了小花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案中,小玲認可收到汽車一輛,因車輛購買于2018年,距今已達四年之久,車輛已不具備購買時的價值,故依法確認小玲應返還汽車購買時的現金價值即五萬余元。關于小玲與小剛之間轉賬,小剛長期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給小玲的款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均應認定為贈與款,因小玲也有部分款項支付給小剛,對于該部分金額予以扣減,扣減后,確認小剛贈與給小玲的款項為十萬余元。依據上述分析,被告小剛贈與小玲的該部分款項應為無效贈與,小玲應予返還。小玲以該費用系兩人正常的消費支出為由主張不應返還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小花主張的利息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判決后,小玲不服提起上訴,經鎮江中院主持調解,小花與小玲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小玲兩周后返還小花七萬余元,如到期未還,則仍按一審判決執行。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有配偶者贈與第三者財物,既違背公序良俗,又未經配偶一方同意,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利,應認定為無效行為。本案中,小玲罔顧小剛結婚的事實,無視社會倫理和道德風俗約束,在二人發生婚外情期間小剛贈與金錢的行為無效,小玲依法應予返還。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一旦違反,不僅傷害夫妻感情,危及家庭孩子,還要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作為他人婚姻內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譴責,最后還要落得個“人財兩空” 的尷尬境地,損人不利己,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