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鄰居耕地修建停車場,能否得到法律認可?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顧慧華 發布時間:2022-07-05 瀏覽次數:5813
租用鄰居0.64畝耕地不去耕種,卻在耕地上澆筑水泥場地,這樣的行為是否能得到法律認可?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通過一起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認定租用耕地建停車場違反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的土地租賃協議,由違法用地人周某依法返還耕地及清理水泥場地并達到農業復耕條件。
家住通州平潮鎮的丁某與周某系前后鄰居關系,兩家原先一直關系不錯。在周某農村住宅的大門前,正好是丁某的一塊農村承包田。2018年11月,兩家經過商量,由周某租用丁某家的這塊0.64畝的耕地。為此,周某與丁某簽訂了租地協議書,協議上約定租金每年500元,租金一年一付,租期為長期等內容。協議簽訂當日,周某給付丁某500元租金。丁某也將承包土地清理后,與周某辦理了交接手續。
之后不久,周某為方便來他家做客的親朋好友停放車輛,就在他家住宅大門前的承包田里用泥土壘高后,澆筑了一塊水泥場地。這場水泥湯地位于丁某出租承包田的西北角處,占地面積80多平方米。2019年10月,周某又在水泥場地東側填土以便機械設備下田耕種時,丁某妻子發現后阻止周某填土,兩家由此發生糾紛。此后,經當地村干部多次出面調解糾紛未果。周某也未再耕種租來的田地,處于棄耕拋荒狀態。
鬧了矛盾后,兩家關系急轉直下。丁某家拒收了周某給付的第二年的田地租金,并開始向周某討回出租的承包田。但周某認為丁某已經將承包田出租給他,他也按約交付租金,不存在違約,丁某無權要求返還出租的承包田。丁某眼見周某不愿歸還承包田,便于2021年10月一紙訴狀遞到了法院。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于2018年11月簽訂的租地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他們均有約束力。丁家依法取得訴爭0.64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主決定依法將該塊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周某。周某通過承租取得案涉農業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合法合理使用該土地,但周某擅自將部分田地澆筑成水泥場地,給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周某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以及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等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丁某以此主張解除案涉土地租賃合同,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解除案涉的土地租賃協議,由周某將土地恢復到可耕種狀態后向丁某返還,并承擔相關承包田的租金和占用使用費。
【法官說法】保護耕地是法定義務
據案件的主辦法官張紅娟介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案涉承包田系基本農田,應屬農業用地,根據法律規定,為保護農業用地,不得隨意將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本案中,周某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以及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等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據此,丁某單方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法官提醒,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事關國家糧食生產安全、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唯有守牢耕地保護的紅線,才能夯實鄉村振興的“地基”。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按照土地的用途依法、依規使用土地,而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耕地它不僅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更是耕地使用者的法定義務,應切實遵守、履行好該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