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和拆除違章建筑并非法院職能范圍,訴求被法院判決駁回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孔大鵬 姜寧 發布時間:2022-06-29 瀏覽次數:6201
原告王某與案外人李某于1982年10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未有生育。雙方婚前均分別與前妻(夫)育有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近年來因雙方溝通、交流不足,致夫妻感情有所淡薄,經多次起訴,2020年底海門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李某與原告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李某母親、兒子、兒媳等五人共同申請建造了磚混兩層4間住房,該住房登記在王某名下。因該房屋可能涉及他人權益,故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未作分配。但釋明王某作為共同共有人,依法有權使用、居住該房屋,李某及其子女不得無理由阻擾王某實現其居者有其屋的權利。
該次訴訟前,李某的兒子、兒媳于2018年將上述房屋中南側東邊陽臺拆除,接房屋南側擴建了兩上兩下房屋,該擴建行為未經批復,但得到了李某的允許。案涉擴建在客觀上擴大了老房屋的使用面積,改善了居住條件,擴建部分與老房相通,不影響通風、采光。現原告王某訴至海門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即李某的兒子、兒媳立即拆除搭建在原告住房前面的建筑物,恢復住房陽臺、門窗等原狀,停止對原告王某居住、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權益的侵害,排除妨礙。
庭審中,法官向王某轉交房屋鑰匙,但其拒絕,法院重申可由王某挑選相應的不影響通風采光的房間進行居住。王某回應需要李某的兒子、兒媳將前面新建的違章搭建拆除,然后再到里面居住。法院請王某明確要解決的是實際居住問題還是要通過該案訴訟將被告搭建的建筑物拆除。王某明確答復是要通過該案訴訟將李某的兒子、兒媳搭建的違章建筑物拆除。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告的擴建行為和結果并未影響原告對老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的行使。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系排除妨害糾紛,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被告的擴建行為和結果是否影響了原告對老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的行使。而經現場勘查,擴建對原告的居住、通風、采光、通行均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經法院協調,原告一定要先拆除再行居住,該行為既無實質、緊迫的必要性,也是對資源的浪費,更容易激化矛盾,并不可取。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障,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對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權和居住權,原告參與了案涉房屋的建設,其雖與李某離婚,但其居住、使用的權利必須保障,李某及兩被告均不得妨害。原告如確須對案涉老房屋進行分割或權利確認,可通過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解決,不宜在排除妨害案件中直接處理。原告如繼續主張案涉擴建部分系違章建筑應當拆除,因認定違章、拆除違章建筑并非法院職權范圍,原告已就此向城管部門進行舉報,可繼續通過相關途徑解決。該案系廣義的家庭糾紛,仍是以和為貴,原告與李某雖離婚,但李某與被告方應顧念原告多年來對家庭的貢獻,尊重其法定權利,平和處理相鄰關系。原告也應及時調整心緒,以適當的方式主張權利,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