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砂是長江重要的生態資源,對保持江勢穩定,維護長江生態環境有著重要作用。一些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驅使下,結伙作案,盜采江砂資源。更有甚者,為保順利,建立起通達嚴密的組織網絡,偽裝非法采砂手段以攝江砂之利,嚴重危害長江流域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非法采礦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

被告人吳某、楊某與朱某商量著合伙做些生意,交談中,三人找到了在靖江打砂的“新生意”,在利益的誘惑下,三人達成一致,由楊某主要出資購買、改裝采砂船,吳某部分出資并負責聯系采砂、運砂人員王某標、魏某祥等人及銷贓人員陸某根、陳某鑄等人,安排日常采砂、運砂、銷贓活動。在具體采砂過程中,吳某負責在現場安排具體采砂活動,朱某則使用對講機獲取并傳達吳某的指使,由王某標、王某駕駛船只、操作打砂機器。魏某祥與魏某中等人是運砂船船主,負責將盜采的江砂運至浮吊市場等待銷贓。除此之外,還有三人招來的小工負責機器操作與雜務。此后,這個團伙就在長江上做起了“生意”,在得到巡查消息后,趁著夜色出發,在江面上偷偷下錨,意圖瞞天過海,采得之后便運至浮吊進行交易,獲取暴利。在分成上,吳某、楊某、朱某三人約定,所獲采砂款在除去日常開支外,剩余部分由楊某凱分得50%,朱某兵分得30%,吳某才分得20%。然而,惡行終有盡,2020年12月12日,一行人在汲汲于采砂時被公安當場查獲。據查,從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其五人合作在無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盜采江砂37次,共計66454.28噸,數量之大對長江江底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楊某、朱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禁采水域非法采砂,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吳某、楊某、朱某與魏某祥、魏某中分別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魏某祥、魏某中在主犯中作用相對較小,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結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認為,“盜采江砂破壞河道安全,影響長江生態環境,損害長江資源。目前長江全面禁止采砂,打擊非法采砂呈高壓態勢。如皋法院也加大對長江采砂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審理和裁判,對各被告人判處較為嚴厲的刑罰,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高額罰金,有效震懾了非法采砂違法犯罪行為。該案的判決同樣說明,惡行掩飾再好也終有昭彰之日,巧妙偽裝、緊密組織亦或保護傘的庇護都無法逃避法律的審判,切勿在違法邊緣試探,合規采砂、守法作業才是經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