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當代法官如何解讀“仁義禮智信”
作者:劉俊 發布時間:2012-12-13 瀏覽次數:511
“仁義禮智信”為儒家“五常”,貫穿于中華倫理的發展中。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興國之魂。在新時代的呼喚下,中華傳統文化的基因必將產生無窮的正能量,“仁義禮智信”也有著新的內涵和解讀。
“仁者,情志好生愛人,故立字二人為仁(《春初·元命苞》)。”禮記云,上下相親謂之仁。“仁”的基本含義就是孔子所說的“愛人”,是人對于同類生命的基本同情和關懷。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檢驗黨一切執政活動的最高標準。任何時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終與人民心連心、同呼吸、共命運”。司法是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在司法領域體現以人為本,就是要求法官將冰冷的法律柔化為三月的春風,給當事人以溫情感;就是要在法庭上將法律的語言詮釋為群眾聽得懂的話語,給當事人以親切感;就是要始終堅持能動司法,以人和人、人和社會的和諧為己任,想方設法、設身處地地化解糾紛,給當事人以公平感;就是要在司法實踐中貫徹“民本”的基本價值理念,做到重民貴民、愛民仁民、安民保民,給當事人以信賴感。
“義,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釋名》)。”義是中國古代一種含義極廣的道德范疇。本指公正、合理而應當做的。孟子云,“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當前道德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確立一個社會的“義”,并且培養公民對“義”的自覺和信念。義是倫理的概念,法則是社會學的概念,社會是倫理的,更是法律的,法律是社會道德的最底線的規范。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更是社會“義”的守護者,公正司法不僅僅是司法者的良知和責任,更是人民群眾的呼喚和期盼。另一方面,公正的審判在實現社會正義的同時,對社會正義也起著引導和示范的作用,是匡扶社會道德良知的砥柱,故法官當“言出為箭,執法如山”、“是法平等,無有高下”。
“禮,體也。言得事之體也(《釋名》)。”禮是一個人為人處世的根本。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一個標準。故《論語》曰:“不學禮,無以立。”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范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它是社會道德文明程度的直觀表征,是每個人道德素質和教養程度的外在標志。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禮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法官是特殊的群體,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有著比常人更高的職業道德要求,法官必須更加注重司法禮儀,通過司法活動向當事人展示法官的學識、風度、氣度、教養與魅力等個人涵養,體現法官的整體道德水準和司法水平,這樣才能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贏得社會對法官群體的褒獎和認同。
“是非之心,智也”,意思是能夠分辨是非就是智慧,儒家把“智”列為“五常”之一,認為追求知識,增長聰明智慧,也是人生一個重要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對于知識和智慧的尊重。每一個職業都有與之匹配的專業素養和能力的要求,法官也是如此。當法治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官的學識、能力尤為重要,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加強社會管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當前,社會轉型期的各種矛盾紛紛體現到司法領域,對法官的政治智慧、社會智慧、法律智慧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法官必須能夠運用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維、法律的技術來平息爭議糾紛。只有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能夠嫻熟地運用各種司法技巧,才有可能在司法裁判活動中體現出法官的智慧。
“信者,誠也(《墨子經》)”。儒家把誠信作為人的基本道德。《中庸》認為“誠”是“天之道”,“誠之”是“人之道”。這等于是把“誠”作為至高無上的價值源頭來看待。要取信于人,根本在于“反身而誠”。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民無信不立”。與人交往要“言而有信”,治理國家要“敬事而信”。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這對法官而言面臨著兩方面的任務,一是通過司法活動,著力維護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通過發揮法律的制裁和引導功能,促成社會誠信良好風尚的形成;另一方面,法官要致力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來源于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來源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良好形象。這就要求法官滿足人民群眾正義訴求,注重司法自身的品格和力量,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只有司法公信,才有可能通過司法的手段促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
黨的十八大的勝利召開,開啟了我國司法事業的新篇章,面對時代的呼喚,回眸千年的文化,我們定當有所思、有所悟、有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