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意愿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22-06-14 瀏覽次數:15957
父母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進行了約定。離婚后,若情況發生變化,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否主張變更子女撫養權?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判決變更了撫養權。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離婚手續,離婚時約定婚生女小敏隨父親王某共同生活。此后幾年,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小敏便一直隨父親在外生活學習。直到2020年,王某考慮到家鄉教育水平較好,于是將孩子轉學至南通、托付給了親戚照顧。小敏由于不適應當前的生活學習環境,便主動與母親李某取得聯系,想要跟隨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小敏的撫養關系。
庭審中,王某提出小敏目前尚未成年,辨識、判斷能力有限,其愿意隨母親共同生活不一定對未來成長有利,因此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李雙方對小敏的撫養問題意見不一,在無證據證明變更為隨李某生活將對小敏成長不利的情況下,年滿8周歲的小敏要求隨母親李某共同生活,其真實意愿應得到充分考慮和尊重。故李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請求應予支持。
【法官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若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年滿八周歲的子女愿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在這些情形下,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判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孩子的撫養權時,以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作為是否變更撫養關系的首要考慮因素,同時將八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意愿作為決定撫養權的重要考慮因素。撫養關系的變更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撫養權的爭奪本身就可能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離婚后的父母應互諒互讓、有效溝通,正確處理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關系,協同守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