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8日,謝某為自己偷偷轉移財產、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是今年以來如皋法院首起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的公訴拒執案件。

“金蟬脫殼”逃避執行

2021年2月,因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如皋法院判決謝某、吳某給付原告洪某等人賠償款43萬元及違約金8.6萬元,合計51.6萬元。2021年8月,洪某向如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如皋法院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置若罔聞。2021年11月,謝某被蹲守已久的執行干警傳喚回院。謝某在司法拘留體檢環節方才露了“怯”,懇請執行干警再給最后一次機會,自己愿意與洪某協商處理。最終,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先由法院扣劃“審理中凍結的9萬余元款項”,剩余款項分期履行。

然而,當執行干警準備對凍結款項扣劃時才發現,謝某竟利用洪某忘記續封的疏忽,將9萬余元全部轉移至其老婆張某賬戶,從而逃避執行。后經調查,張某銀行賬戶內僅剩余額5萬余元,其余近4萬余元已被揮霍一空。鑒于謝某的行徑,執行干警移送其涉嫌拒執罪的線索,如皋市公安局對此立案偵查。

因“拒執罪”獲刑

庭審中,被告人謝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表明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如皋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謝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前車之鑒,不可重履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誠信乃安身立命之本,千萬不要將法院判決當作兒戲!那些明明有履行判決義務能力的被執行人,往往自作聰明,以身試法,妄圖逃避執行,卻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下一步,如皋法院將集中化、常態化開展執行專項行動,持續加強內部協作和外部聯動,進一步完善打擊拒執行為的長效機制,運用好拒執罪這把“利劍”,嚴懲拒執行為,以打促執,推動形成當事人自動履行為主、強制執行為輔的執行工作新格局,為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助推平安如皋、法治如皋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