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2022年6月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批復,指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蘇州市轄區內且屬于江蘇省內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上述批復所涉及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管轄調整自2022年6月9日起實施,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相應案件受理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