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軒(8歲)與小澤(7歲)(文中均為化名)放學后在小區兒童樂園玩滑滑梯,游玩過程中小軒不小心將小澤沖下滑梯,跌落地面致骨折。2022年年初,雙方家長在討論賠償問題時,言語不合,還發生了肢體沖突,經民警出警后才將事態平息。因賠償問題終究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小澤遂一紙訴狀將小軒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二萬余元。庭審中,小軒法定代理人辯解,對于小澤的受傷表示遺憾,我方也去其家中進行了看望,兩小孩玩耍,不存在誰故意撞著誰,小澤家長也有責任,本案應適用“自甘風險”條款,小軒無責或者至多承擔次要責任。

原、被告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后,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家長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小軒家長庭審中當場一次性支付給小澤家長全部醫療費及其他部分費用合計四千余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案件了結。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中確認自甘風險作為免責事由,是維護行為人的行為自由與受害人權益保障平衡的重要利器。但是對于條文中規定的一定風險、文體活動各人理解不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自甘風險”條款的適用。

判斷是否適用“自甘風險”條款,從適用范圍來看,主要審查兩個方面:“一定風險”、“文體活動”。隨著信息化、科技化以及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以風險為特征的社會已經形成,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但并非任何的風險,都屬于自甘風險的范疇。從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來看,高危運動由于運動本身具有強競技性和對抗性,因此可以適用自甘風險,比如拳擊比賽中造成鼻青臉腫,足球和籃球比賽中,被絆倒摔傷,賽車比賽中出現撞車等情況,而教學、培訓、排練、游戲等情形風險可控性程度較高,屬于人們應當承受的一般風險,非高度危險,不應適用自甘風險。文體活動從字面上理解,指的是與文化、體育有關的各類活動,其余未涉及文化或體育方面的活動不在自甘風險規制范圍內。一方面,文體活動豐富人們的日常生活,讓人們之間產生互動樂趣。另一方面文體活動又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是各種文體競賽,在優勝劣汰規則下個人或集體通過體力、技藝的角逐,往往觀賞性和對抗性相伴而行,極易造成傷害。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至少是不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性規定所禁止的活動,飆車、踢假球、打黑拳等不為法律法規承認的文體類活動理應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通過回看、慢放事發當天的監控視頻,最終認定小軒在滑下滑梯時不慎將小澤沖至滑梯下摔落至地面,但因雙方年齡較少且結伴玩耍,該行為并不具有主觀惡性,僅是過失,所以可以減輕小軒的過錯程度。而下澤在看到小軒從滑梯上方滑下時,不去避讓,家長亦不在旁邊看護、勸阻、制止,小澤及其監護人本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結合事發經過、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確定雙方對事故發生各自承擔一定責任。生活中,家長務必盡心盡力做好兒童看護,切不可一心二用,疏忽大意,仍由孩子撒歡,從而發生不可逆轉之事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