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

張某山等32人非法采礦暨馬某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二

澄某公司、歐陽某、李某污染環境案

案例三

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袁某政等污染環境案

案例四

吳某斌、周某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五

徐某健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案

案例六

李某全、王某虎等21人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七

李某義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案例八

劉某林訴宿遷市宿豫區大興鎮某村級土地股份合作社環境侵權案

案例九

某市生態環境局未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監管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十

楊某濤等8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一

張某山等32人非法采礦暨馬某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張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無”采砂船,與事前聯系的購砂船主章某偉、凌某華、鮑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江安徽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長江禁采區),通過采運一體的方式共同非法采運江砂46765噸,價值2893129元。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采,仍收購1700噸并予以出售。經評估,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為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結構損害4910329.2元、魚類資源損害96146.02元、底棲生物損害14884.62元、生物多樣性服務價值損害101557.02元、后續監測費用34560元。

【裁判結果】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在長江禁采期、禁采區從事非法采砂活動,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采仍予以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張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對其非法采砂行為造成的長江生態環境損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下簡稱《長江保護法》)實施后仍頂風作案的一起嚴重破壞長江生態資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蘇公安偵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2022年3月1日,在《長江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體現,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長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動,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維護長江流域自然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堅定信心和決心。對于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江蘇法院將移交安徽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損害發生地長江生態環境的修復。本案的審理、執行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理念,充分體現了《長江保護法》打破條條塊塊分割,實現全流域系統保護、一體保護的要求。

案例二

澄某公司、歐陽某、李某

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澄某公司為減少公司運營成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9年案發,擅自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區廠區內設置不符合貯存要求的露天堆場,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CY1202 粗品、苯醚粗品CY1201、DMF水溶液、氯化鈉溶液、硫酸鉀溶液、苯醚硝酸鹽固體、溴化鉀等物料共計3635.967噸以“產品中間體”名義長期堆放在廠區內,導致物料時有流失、泄漏、揮發。案發后,環保部門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就堆場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認定:該露天堆場所在位置地下土壤重金屬指標、無機鹽指標、有機物指標、石油烴指標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鹽等部分特征因子超出基準線20%。經對存放案涉危險廢物的庫區環境空氣進行檢測,所選2個點位各3次檢測中均檢出二氯甲烷,檢出濃度為12.0μg/m3至27.4μg/m3不等,大幅超過檢出限值0.4μg/m3。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國《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的大氣污染物。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澄某公司違反規定擅自設置露天堆場堆放危險廢物,雖采取了一定的防護措施,但與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其以“產品中間體”名義長達數年露天堆放數千噸危險廢物,長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流失、揮發,屬于以貯存為名行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之實,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應當以污染環境罪分別追究被告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澄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進行嚴格管控。涉案企業違反危險廢物管理法規,將3000余噸危險廢物長期以“產品中間體”名義露天堆放,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泄露、流失、揮發,嚴重危害生態環境安全。本案判決具有較好的震懾警示作用,有效引導生產企業依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積極協調公安、檢察以及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監督被告單位支出2400余萬元將案涉危險廢物全部委托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企業處理,有效消除環境安全風險,展現了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司法守護美麗江蘇建設的責任擔當。

案例三

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袁某政等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胡某富與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承租土地,構建廠房從事潤滑油生產經營業務。后因債務問題,有關廠房及設備被法院查封,廠房內遺留了約80噸廢酸、廢油脂等。因長期無人管理、貯存設施老化,廠房內的廢酸、廢油脂外流造成周邊環境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訴舉報。2017年12月11日,該村委會主任袁某政提議并主持會議,該村委會研究決定將上述廠房內的露天廢物進行挖坑深埋處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陳某駕駛挖掘機在廠房北側院外挖坑,并將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廢酸、廢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內。案發后,句容市后白鎮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從坑內開挖出廢酸、廢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噸,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了處理。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危險廢物影響,句容市后白鎮人民政府共計支出6705773元。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后,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句容市后白鎮某村民委員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袁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被告人袁某政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會綜合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力量,應不斷提升環保意識和法治水平,帶頭遵守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引導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環境。本案中,村民委員會及袁某政等缺乏相關法律意識,教訓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又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體現了環境司法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理念,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

案例四

吳某斌、周某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同年10月中旬,吳某斌與其妻周某男在蘇州市吳江區經濟開發區金家壩銀杏村出租房內非法從事電鍍生產加工,未建設相關配套設施,將未經處理的含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管道等方式外排,采樣位置廢水外排管pH值超標,總鎳超標1.62倍;采樣位置電鍍車間外積水坑pH值超標,總銅超標0.09倍、總鋅超標11.6倍、總鎳超標23.3倍;采樣位置電鍍槽旁積水坑pH值超標,總鎳超標8.18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斌、周某男提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吳某斌、周某男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

【裁判結果】

本案刑事訴訟部分,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吳某斌、周某男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重金屬超標的廢水,屬“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吳某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周某男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斌、周某男均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某男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吳某斌、周某男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

本案民事訴訟部分,吳某斌、周某男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約定先期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人民幣300000元,余款318845元優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在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付清,如無履行能力,兩被告自愿配合公益訴訟起訴人以勞務代償方式清償或由公益訴訟起訴人申請強制執行。兩被告已支付300000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5萬元調查評估費用,并分別交納罰金保證金人民幣8000元、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以“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替代性修復”的復合履行方式,在充分調動兩被告人積極籌款支付賠償金的同時,對其余無力支付賠償金部分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切實保障賠償實際到位。同時,本案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的同時,充分考量、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有一個較為穩定的成長環境,體現了環境司法的“溫度”。

案例五

徐某健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

徐某健原系南京市老山林場護林員,工作職責包括防止亂砍濫伐林木、防止獵殺野生動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徐某健在其負責的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新金村光山段護林點附近(位于老山景區內),使用捕獵套獵殺河麂(俗稱“獐子”)、華南兔、貉等多種野生動物。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使用捕獵套獵殺河麂2只、野豬2只,除1只河麂被發現時已經腐爛,其余動物均被其食用;2021年1月5日至15日期間,使用捕獵套獵殺河麂1只、野豬1只、野兔2只、貉1只。本案案發時,河麂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華南兔、貉(野外種群現為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豬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案發后,徐某健主動繳納了野生動物資源修復費47460元。

【裁判結果】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禁止使用獵套、獵夾等工具進行獵捕。被告人徐某健作為護林員,背離保護野生動物的工作職責,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河麂,并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同時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應依法數罪并罰并從嚴懲處。鑒于徐某健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主動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修復費,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同時對作案工具捕獵套、刀具予以沒收。宣判后,徐某健未上訴。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地球生命共同體的血脈和根基,為人類提供了豐富多樣的生產生活必需品和獨特別致的景觀文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是關系生態文明建設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重大課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河麂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是長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動物。被告人作為老山景區的護林員,嚴重背離保護野生動物的工作職責和職業道德,非法獵殺包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河麂在內的各類野生動物,不但傷害被捕獵的野生動物,同時破壞了老山景區的生態系統,危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法院從嚴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保護生物多樣性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六

李某全、王某虎等21人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李某華、王某浪等18人先后采取獵夾等禁用方式行獵,并將捕獲的黃鼬殺死后出售。李某全、王某虎明知黃鼬是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仍收購黃鼬死體或皮毛1萬余只,并出售給劉某明等人。灌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全、王某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李某華、王某浪等18人犯非法狩獵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李某全、王某虎、李某華、王某浪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裁判結果】

灌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同時判決李某全、王某虎對因非法買賣黃鼬12000只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960萬元;其他獵捕者、收購者、出售者對各自參與非法買賣或收購的黃鼬數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與直接收購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黃鼬俗稱“黃鼠狼”, 系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1萬余只黃鼬被非法獵捕、殺害,對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威脅。本案從源頭上切斷獵捕、收購、出售“一條龍”式的非法交易鏈條,不僅追究獵捕者、收購者的刑事責任,還依法追究收購者、獵捕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讓非法收購者、獵捕者為共同的生態環境侵權行為付出經濟代價。同時,本案通過對李某全等21人的嚴厲判決,促使社會公眾更加重視保護野生動物和生態環境,具有一定的宣傳教育意義。

案例七

李某義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李某義等人在長江口附近海域實施非法捕撈鰻魚苗等水產品過程中,捕獲中華鱘一尾。在聯系出售不成后,李某義將魚身分割成數塊帶回住處烹飪食用,魚頭、內臟拋入長江口水域。經鑒定,該魚為中華鱘,系約5齡至6齡幼魚,整體價值在19.23-37.5萬元之間。

【裁判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義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致一尾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鱘死亡,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李某義具有坦白、立功、認罪認罰情節,且已繳納部分生態損害賠償金,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李某義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后,李某義未上訴。

【典型意義】

中華鱘作為長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種的代表,自然狀態下數量極少、瀕臨滅絕,被譽為“魚類活化石”“水中大熊貓”,系我國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本案的判決對于維護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長江非法捕撈行為的堅定決心。本案在2021年世界環境日前夕開庭審理,中央電視臺全程直播,425萬網友在線觀看,社會反響良好,增強了社會公眾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生物多樣性的意識。

案例八

劉某林訴宿遷市宿豫區大興鎮某村級土地股份合作社環境侵權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2日,宿遷市宿豫區大興鎮某村級土地股份合作社為從事農業活動,安排他人在稻田內操作無人機噴灑尿素混合粉狀除草劑,噴灑的藥物飄散到位于下風口且高度較低的劉某林藕塘內。后劉某林發現其塘內藕葉大面積卷曲、枯萎,懷疑系合作社噴灑農藥導致損害,遂向宿遷市宿豫區農業農村局申請鑒定藕葉萎縮原因。該局于同年7月3日對劉某林受損的藕塘經實地考察,出具宿豫區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書。該鑒定書認定,經田間現場考查,受害蓮藕主要分布在藕田南部,葉片出現卷曲、黃化、邊緣焦枯,嚴重的枯死,面積約占50%,北部生產正常。經田間隨機取樣調查:蓮藕受害葉片受害率30%—50%,枯死率10%左右。根據蓮藕受害癥狀分析非侵染性病害、蟲害所致;結合受害者描述和當地農事操作及氣象資料分析系藥害所致。鹽城農科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蓮藕的損失面積可以達到59.56畝,涉案蓮藕平均每畝減產量可以達到1125kg,涉案蓮藕經濟損失計253875元。

【裁判結果】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現場調查、走訪專家進行談話、調取氣象資料等,綜合全案證據依法采信鹽城農科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意見。認定藕塘受損面積約為59.56畝,受損程度75%。經核算,判決宿遷市宿豫區大興鎮某村級土地股份合作社賠償劉某林損失253875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環境侵權的后果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等特點,即使因環境污染遭受損害,往往因證據滅失難以判斷是否為侵權行為造成,認定因果關系較為困難。本案中,法院結合相關證據依法認定噴灑農藥行為與藕塘受損存在因果關系,綜合考慮藕塘與稻地的方位及二者高程差、當日風向風力、藥物的性狀、飄移的速度和距離、障礙物的遮擋等因素認定損失面積;綜合考慮藥害的特性、撒藥時藕塘的生長周期等特點認定損失程度,并在受害面積、程度基礎上計算損失,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性,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案例九

某市生態環境局未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監管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朱某某等人合謀在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由王某某將290余噸鋁灰渣運至丹陽市開發區胡僑林場一坑內進行傾倒,被當場查獲,其中120噸鋁灰渣已傾倒入坑內。經鑒定該鋁灰渣屬危險廢物。2020年2月9日,公益訴訟起訴人現場調查,發現大量鋁灰渣至今未被處置,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公益訴訟起訴人于同年7月20日向某市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回復期內某市生態環境局對檢察建議未予回復。同年10月10日,公益訴訟起訴人收到某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回復,稱將開展處置工作,當日公益訴訟起訴人再次查看現場,發現處置工作依然未有實質性進展。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法院確認某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危險廢物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某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組織代為處置。

【裁判結果】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于2017年6月在案涉地區非法傾倒鋁灰渣,上述鋁灰渣經鑒定屬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險廢物,雖案發后王某某、朱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傾倒入坑的部分鋁灰渣由相關部門進行了緊急處置,但仍有大量鋁灰渣遺留現場未被處置,并且與土壤混雜,形成較大水坑,至2020年2月仍未被依法處置。某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也未及時向公益訴訟起訴人反饋處置所需的具體步驟、時間、進展情況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法定義務。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某市生態環境局對丹陽市開發區胡僑林場某廠北側坑內傾倒的鋁灰渣未及時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環境保護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危險廢物監管法定職責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污染事實、被告履職的具體形式、收到檢察建議后的反饋時間、從事處置的流程、所需合理時間等多方面因素,最終認定被告履職尚未到位。本案的裁判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和監督有關部門對流域水污染防治、監管采取積極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將“嚴”的基調貫徹到法律實施全過程、各方面,切實增強法律的剛性和權威性,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圖片

案例十

 楊某濤等8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1日期間,楊某濤等8人經事先預謀,交叉結伙,多次趁夜間前往江蘇省盱眙縣、安徽省天長市等不同地點,采用“打鋼釬”“挖盜洞”等方式盜掘四座古墓葬。經鑒定,被盜古墓葬分別是戰國至漢代古墓葬、西漢早期古墓葬、戰國晚期古墓葬,對研究戰國晚期、西漢早期墓葬形制、當地歷史,當時器物的藝術性、制作工藝的科學性等均有一定的參考研究價值,是非常重要的歷史遺存,該盜掘行為對墓葬資料的完整性造成了嚴重破壞,對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判斷均造成嚴重影響;被盜文物中,有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4件、一般文物3件。2020年12月中下旬,翟某軍聯系陳某幫助其銷售銅鏡,陳某為牟取利益,主動聯系山東買家鄒某磊,后陳某將六塊漢代銅鏡以22000元的價格賣給鄒某磊,從中獲利2000元,剩余20000元被楊某濤等人分配。盱眙縣博物館對被盜掘的古墓葬進行了搶救性考古發掘,實際產生發掘費用156997.44元。

【裁判結果】

盱眙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楊某濤等8人盜掘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陳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楊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1萬元不等;以倒賣文物罪判處陳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千元;對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楊某濤等人共同退出違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楊某濤等9人在各自參與范圍內對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156997.44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江蘇省盱眙縣是地下文物較為豐富的地區之一,在建國以來先后發掘大量戰國、兩漢、宋代等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古墓葬及珍貴文物,對于江蘇省的歷史文化、喪葬習俗、考古學文化等具有重要意義。盜掘行為嚴重破壞古墓葬的原有環境、墓葬資料的完整性,破壞了國家文物管理秩序。倒賣文物是盜掘古墓葬行為實現獲利的渠道,與盜掘古墓葬者之間形成了利益鏈條,共同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的審理、裁判,對于打擊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