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砸身亡 保險公司能否以無證上崗致傷亡為由拒賠?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5-27 瀏覽次數:3982
某建筑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險,保險金額40萬元。該建筑公司員工王某在工作期間操作設備時失誤,意外被設備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家人滿懷期待地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卻以王某死亡后未尸檢、醫院病歷顯示王某死亡直接原因系腎病所致、王某操作機器時未取得資格證等理由拒賠。經多次協商無果后,王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保險金、醫療費等共計六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保險合同糾紛,認為保險公司理由不成立,于是判決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王某家人賠償四十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為17人。投保單中填寫的主險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處填寫“40萬/20萬”,人數處填寫“15/2”;附加險,其中保險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額處填寫“3萬/1.5萬”,人數處填寫“15/2”;附加險保險附加團體意外傷害住院補貼醫療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另外,投保單還對醫療費比例、住院補貼保險金和超退休年齡人員保費進行了特別約定。
某建筑公司投保后,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 2020年5月,某建筑公司填寫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將原被保險人進行變更,原告王某在增加的被保險人名單中。
2020年12月,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間操作行車失誤,導致行車掉落砸到腰部受傷。2021年1月,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證明中載明的死亡原因為因生產事故死亡。2021年4月,某保險公司作出不予給付保險金的理賠決定通知書,依據理由是無有效操作證操作特種作業機械車輛導致意外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包含王某。王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原告作為王某的近親屬,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王某于2020年12月因被重物砸傷住院,至2021年1月出院,出院當日即死亡,死亡證明上載明的死亡原因亦為生產事故死亡,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王某死亡的原因系因自身疾病,但其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該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投保時職業類別與實際類別不符,危險程度增加相應保費調整問題。職業類別是由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為區分參保類別,由此來確定保費數額,某建筑公司為其公司的工人投保保險,某保險公司并無異議,并訂立保險合同,現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職業類別不符,無事實依據,亦不予采納。王某在操作行車時受傷,該行車并不需要操作證,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付保險金。對于保險金的數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王某家人意外傷害保險金、意外醫療、意外住院補貼并扣除保險公司已給付的部分,即四十余萬元。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交通工具期間”發生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責任”,提出王某無證駕駛,而實際發生事故情形是王某操作工廠的一種設備,而非機動車,保險公司辯解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應予以采納。王某作為用人單位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傷身亡,其受傷時間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相應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