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調解了大批民事案件,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促進了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但是通過對部分對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民事調解要做到“四個注重”。

  一、注重對代理人資格及代理權限的審查。實踐中發現有的案件代理人偽造一方當事人的委托書代其調解,有的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僅為一般代理,實際并無調解權限,如果允許這些代理人參與調解,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必將引起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

  二、注重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審查。通過調研發現,有的調解協議未對財產交付的時間、費用進行約定,有的調解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有的調解內容有兩種以上的理解,有的調解協議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而未征得第三人同意,有的調解協議約定事項無法執行。法官必須要注重對協議調解協議內容必須要合法,必須要有可操作性,否則將導致調解協議無法履行。

  三、注重調解程序的規范。調解程序雖然不如庭審程序那么嚴格,但是法官也應當嚴格規范開展調解,要避免出現一人調解的情況。

  四、注重調解中的法律釋明。法律釋明是當事人清楚明白自己權利義務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法官在促成雙方調解的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告之當事人所應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調解所可能帶來的相關法律后果,讓當事人自己作出正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