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借款是向繼父借的,但還款時卻還給了生母,現繼父不認可還款,訴至法院,要求繼女歸還借款,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訴請?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黃女士是繼父女關系,張先生與黃女士的母親王女士于1999年結婚,雙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黃女士以購房為由向繼父借款16萬元。2021年,黃女士至銀行從個人賬戶取款16萬元后,代其母親辦理了一張16萬元的存單。

2022年,因生活瑣事矛盾,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女士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張先生要求黃女士歸還16萬元借款,而黃女士則稱該款已歸還至王女士名下,不應再向張先生還款,張先生遂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而爭議焦點是:被告將16萬元歸還至其母親名下的行為是否能認定其向原告已履行還款義務?

首先,借貸關系成立于原、被告之間,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則上也應向原告本人還款;其次,案涉金額較大,被告在其母親與原告婚姻關系不穩定的情況下,擅自將錢存入其母親賬戶,不合常理,可能存在損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再次,案涉借款是否為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在雙方離婚案件中處理,被告不應以共同財產抗辯其與原告的借貸關系。綜上,啟東法院判決支持張先生的訴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本案中,被告在其母親與原告的婚姻存在矛盾時,一邊代理其母親開設存單賬戶,一邊存款至其母親賬戶的行為,不合常理,也有極大的可能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在綜合考慮原、被告身份關系、原告的婚姻狀況等情況后,依照合同相對性及誠實信用原則,判決被告償還16萬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