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施某駕駛小型面包車沿海門區正麒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蘇335省道正麒線路口右轉向西行駛時,與路邊行人劉某發生碰撞,后車輛又與路邊綠化發生碰撞,造成上述車輛損壞,劉某受傷。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施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負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事故發生后,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后經海門法院交通事故一體化處理中心委托鑒定,劉某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九級傷殘。

為維護自身權益,劉某將施某及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海門法院。庭審中,劉某的代理人表示在事故發生時劉某懷有身孕,由于長期住院和手術治療使用藥物,被迫終止妊娠,且在事故中所造成的坐骨骨折,給其再度懷孕生育帶來了較大的潛在風險,故請求法院基于劉某當時懷有身孕的特殊性,支持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

近日,因該起事故事實清楚,海門法院當庭進行宣判,其中對于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劉某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經法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根據標準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因人流致精神受到傷害,酌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故合計20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全額賠償。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該案中,劉某因交通事故需要住院及使用藥物而導致被迫終止妊娠,使其作為準母親所享有的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被侵害,并給后續懷孕生育帶來了潛在風險,對劉某本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精神上的打擊,故法院根據劉某在事故中的受傷程度、本地實際情況、劉某的恢復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劉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酌定賠償數額2萬元,在解決糾紛的同時,依法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