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王某租賃了海門某公司名下二層房屋,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租賃面積、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等,租賃用途明確為運營商業(yè)健身房,同時注明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位置、朝向、大小、結構及內部設施、周邊環(huán)境現(xiàn)狀均已考察了解、自愿承租。當日,王某即支付了租賃保證金5萬元及部分租金。隨后,王某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一份,在租賃房屋原有基礎上進行了再裝修,并辦理名稱為某健身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為健身服務、游泳室內場所服務。2020年10月,海門區(qū)公安消防大隊檢查中發(fā)現(xiàn)王某開辦的健身館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營業(yè),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后核實該房屋所在建筑為非商業(yè)建筑用房,不能作營業(yè)場所的開辦,故不能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王某遂向某公司發(fā)送告知函,認為其故意隱瞞訂約重要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并要求解除合同,雙方辦理交接手續(xù)。因租金返還、損失賠償問題雙方產生爭議,王某訴至海門法院。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王某已發(fā)函告知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交接房屋,審理中某公司亦明確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對王某解除合同的訴請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案中某公司作為案涉房屋的建設單位,對房屋性質應為明知,案涉合同簽訂時,王某已明確房屋用途為營業(yè)性健身房,某公司在合同簽訂時未明確告知,現(xiàn)案涉房屋因房屋性質不能作營業(yè)場所的開辦,某公司對此具有過錯。根據(jù)王某舉證的聊天記錄,王某有健身房開辦經驗,租房時對房屋能否用于商業(yè)經營營業(yè)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租賃合同簽訂時,王某同時亦簽訂了臨時管理規(guī)約、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等文件,王某在二次裝修前未能及時進行消防申報,對于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及損失的產生亦有過錯。近日,海門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上述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判決王某的損失由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關系應當是合作共贏的關系,任何一方均應尊重對方利益、照顧合理期待,因此雙方均應秉持審慎的態(tài)度訂立及履行合同。案涉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已就標的物用途達成一致并于合同中列明。基于開辦健身房的特殊性,直接決定出租人負有披露有關合同的重大信息:房屋及土地性質,以改變信息的不對稱狀態(tài);其次,承租人作為有經驗的健身房經營主體,疏于了解租賃房屋能否用于商業(yè)經營營業(yè),對于顯而易見存在的商業(yè)風險卻未盡必要注意義務,顯屬大意。因為案涉房屋的性質尚無法改變,必然導致合同陷入僵局,已不具有繼續(xù)履行的現(xiàn)實可能。合同的效率及經濟價值無法實現(xiàn),故法院對王某解除合同的訴請予以支持。關于解除合同后的損失賠償問題,本案中法院在認定承租人合理損失后,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酌情認定出租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對于訂立相關經營性用房的租賃合同,承租人需要特別注意審查房屋的租賃用途與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用途是否一致,出租人對此亦負有主動披露房屋性質的附隨義務、不可僥幸,切莫因大意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