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的離婚案件中,如果孩子年齡不滿2周歲,是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但是如果母親不愿意撫養孩子,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如何判決?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未滿2周歲的孩子由父親來撫養,撫養費由母親依法承擔。

大力和小翠于2019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9年12月登記結婚,2020年10月生育一男孩,名小力。婚后因性格差異,雙方為經濟問題和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2021年2月,小翠開始回娘家居住,自此雙方分居至今,孩子也由大力撫養至今。后雙方就離婚及孩子撫養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此引發訴訟。

在法庭上,丈夫大力指責妻子將孩子扔給自己,對孩子不聞不問,分居期間也未盡任何撫養孩子的義務。而妻子小翠表示自己工資水平無力撫養孩子,孩子應由大力撫養。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孩子目前還不滿兩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母親直接撫養為一般原則,而女方則以自己的工資水平低等為由拒絕孩子隨其生活,其態度有悖于法定義務,應予批評。孩子是無辜的,不應該因為父母之間的矛盾和離婚而受到持續傷害,男女雙方都有責任妥善解決離婚時的孩子撫養問題,并給予孩子關愛慰藉,盡力避免因此對孩子產生的不利影響。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這是衡量孩子隨哪一方生活的根本原則。鑒于女方對撫養問題的基本態度,并根據男方現已愿意直接撫養孩子的態度和前期孩子也確由男方在撫養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孩子目前隨父親生活將更有利于保護孩子的權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后,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但也存在例外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大力、小翠作為小力的生父母,對小力均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現雙方對子女撫養權協商不成,雖然小力還不滿兩周歲,但在小力滿月后,其母親小翠就獨自回到娘家,小翠作為生母有能力撫養而不盡撫養義務,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倫理上,實為不該。而小力由大力直接撫養對其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影響,依法判決撫養權歸大力更有利于小力的健康成長。為人父母,不僅是“生”那么簡單,還更為重要的是“育”。父母因種種原因要一拍兩散,但孩子是無辜的,仍然要負起應有的撫養責任,為孩子撐起一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