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5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主要類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外商投資企業、信用證、國際司法協助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各個領域,是擴大對外開放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這些典型案例對于統一裁判標準、完善國際商事規則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也可以為企業從事國際貿易和投資,防范法律風險,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益的啟示和參考。

   其中,王某與江蘇新洲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鋼鋼鐵有限公司股權代持糾紛案,法院準確查明和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保護了“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

2016年3月,案外人蔣某等投資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新洲際公司,并以新洲際公司名義在埃塞俄比亞投資設立中鋼公司,委派王某到當地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鑒于埃塞俄比亞給予持有該國公司股權的外國人免于辦理簽證的便利,各方投資人與王某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王某、新洲際公司登記為中鋼公司股東,但新洲際公司實際擁有全部股權。王某同意為新洲際公司代持股權,如果新洲際公司決定更換代持人,王某將無條件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投資合作協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2019年2月,新洲際公司通知王某將其代持的股權全部變更登記至新洲際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絕配合辦理。新洲際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將其持有的中鋼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新洲際公司,并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所持有的中鋼公司股權系其為新洲際公司代持,新洲際公司有權要求王某無償返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判決支持新洲際公司的訴訟請求。王某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某與新洲際公司之間的《投資合作協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王某與新洲際公司之間存在委托持股關系,王某應當按照《投資合作協議》約定返還股權。中鋼公司股權變更登記事項,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應當適用中鋼公司登記地法律即埃塞俄比亞法律。根據《埃塞俄比亞商法典》規定,新洲際公司要求王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符合埃塞俄比亞法律規定,可以向該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外投資安全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企業海外投資引發的糾紛,可能涉及投資所在國關于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準確查明和適用外國法,才能切實保障我國投資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是一個難點問題,除了當事人提供以外,通過法律專家查明外國法也是一個重要途徑。蘇州國際商事法庭成立專家委員會,聘請國際法律專家擔任專家委員,本案是專家委員協助查明外國法的首個案件。本案準確查明和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裁判結果得到埃塞俄比亞行政部門的直接執行,是國際司法協助實踐領域的一項突破,有力維護了“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