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禁排“提醒”,一經營者暗管排污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溢軒 鄭森林 發布時間:2022-05-19 瀏覽次數:2693
污染防治攻堅戰已經打響多年,但仍有一些經營者心存僥幸。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陳某曾在東臺市經營一廢舊塑料廠,2012年因污染被當地政府責令關停。賦閑的陳某對廢舊塑料回收加工這條“財路”始終念念不忘。2018年8月,陳某租賃了海安市王某的一處廠房后重操舊業,并雇請多名工人進行塑料薄膜的粉碎、清洗和加工。起初,陳某將清洗后產生的廢水通過廠房內的地槽流入廠房外沉淀池內,再排入廠區雨水管道。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后,要求陳某停止生產,不得將廢水排入外環境,并敦促盡快完成項目環保驗收。
但利欲熏心的陳某對環保主管部門的“提醒”置若罔聞,他自作聰明地在廠區內增設沉淀池、隱蔽處開設出水口、設置管道連接污水管網,企圖瞞天過海。2019年3月,經群眾舉報,陳某違法排污的事實東窗事發。
經環保部門取樣檢測并認定,陳某構成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廢水中總鋅含量14.6mg/L,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1.92倍。事發后,在檢察機關的見證下,陳某積極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影響,并向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監測費用等合計98000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暗管排放含重金屬鋅超標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結合被告人陳某所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退贓、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表示,
良好生態環境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去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目標和具體要求。如皋法院將始終保持戰略定力,堅定不移地嚴厲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守護碧水藍天凈土。本案的判決警醒那些試圖違法排污的生產經營者,切莫自以為是、心存僥幸,任何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