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工作指引》解讀


《指引》分為六大部分,共28條,圍繞一般要求、保全裁定與保全實施的銜接、依法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值的估算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變更、解除及財產置換以及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救濟程序等六個方面,全方位、系統性細化完善有關操作規程,從強化監督管理、踐行善意文明理念的角度,促進規范執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指引》的內容主要有九大亮點:

一是合理選擇查封財產。《指引》明確,有多項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合理選擇對被執行人或被保全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

二是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置換。《指引》明確,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置換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事先征求申請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意見。其不同意置換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申請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擔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執行性、可變現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三是依法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等特殊賬戶的凍結措施。《指引》明確,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應當依法審慎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范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四是明確應予財產置換的常見情形。《指引》列舉六種常見置換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情形,如為盤活資產、緩解生產經營或生活困難,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被凍結賬戶內資金已達到保全或執行金額,申請將相應數額資金劃轉至其他賬戶予以凍結,同時解除該賬戶凍結等,

五是明確執行標的金額的確定標準。《指引》明確,人民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對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否超標的額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時的實際價值為準,一般無需考慮財產處置時是否降價問題。執行案件中執行標的金額為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對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否超標的額的認定,應當綜合財產性質、財產價值、執行變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流拍降價、利息增加等因素進行衡量。

六是確立財產價值的估算方法。《指引》明確,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及其可用于清償本案債權的金額進行大致估算,并列舉了13項常見財產價值的估算方法,作為實踐中判斷是否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提供參照依據。

七是強化采取財產查控措施和核實財產線索的及時性。《指引》強調,辦理執行案件時,執行機構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執行案件卷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查詢。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反饋結果后三日內線下采取相應措施。對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的,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日起三日內發起網絡核查。對于不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的財產線索,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日起七日內進行線下核查;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進行線下核查。

八是強化立案、審判、執行程序的銜接配合。《指引》明確,立案、審判部門審查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當依法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線索、注明被保全財產的預估價值,并審查是否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標的額;明顯超過標的額的,應當要求申請保全人調整被保全財產范圍。

九是暢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救濟渠道。《指引》明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可以向執行機構申請糾正,也可以向執行裁判部門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機構認為不存在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向執行裁判部門申請審查,也可以將有關材料于七日內移送執行裁判部門審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工作指引》的通知

蘇高法〔2022〕21號

2022年2月15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規范民事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行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省法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工作指引》,已于2022年1月18日經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

現予以印發。請各級法院認真組織學習,遵照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民事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行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要求

1.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案件時,應當在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或者執行依據確定的金額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及時解除明顯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變更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及其可用于清償本案債權的金額進行大致估算。因情況緊急一時難以估算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但應當及時進行事后估算,并根據估算情況合理調整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有多項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合理選擇對被執行人或被保全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

4.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不可分物,或者雖為可分物但分割查封、扣押、凍結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整體查封、扣押、凍結。

對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整體查封后,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以超標的額查封為由申請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先向相關部門提出分割登記申請,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在分割登記后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的查封。

二、保全裁定與保全實施的銜接

5.立案、審判部門審查財產保全申請,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十條規定,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線索、注明被保全財產的預估價值,并審查是否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標的額;明顯超過標的額的,應當要求申請保全人調整被保全財產。

立案、審判部門移送執行機構實施保全裁定的,應當同時移送保全財產清單。執行機構應當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內開始執行。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6.財產保全裁定僅載明保全金額的,執行機構應當按照立案、審判部門移送的財產清單,在保全金額范圍內采取保全措施;未移送財產清單,或者財產清單中財產價值尚未達到保全金額的,執行機構可以根據申請保全人提供的財產信息或者線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保全的財產為特定標的物的,執行機構不得對其他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保全人書面申請使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財產的,執行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法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7.辦理執行案件時,執行機構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執行案件卷宗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查詢。

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有1000元以上存款或價值1000元以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在查詢結果反饋后二十四小時內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反饋結果后三日內線下采取相應措施。

8.辦理執行案件時,對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的,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日起三日內發起網絡核查。如發起網絡核查后滿十五日未收到反饋結果的,應當在三日內進行線下核查。

對于不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核查的財產線索,應當在收到財產線索之日起七日內進行線下核查;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進行線下核查。

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值的估算

9.人民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對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否超標的額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時的實際價值為準,一般無需考慮財產處置時是否降價問題。

10.執行案件中執行標的金額為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案件債權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用等;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及詢價評估費、拍賣輔助費、保管費、代履行費用等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適用參與分配程序的,執行標的金額應當包括全體參與分配申請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額。

對執行案件中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否超標的額的認定,應當綜合財產性質、財產價值、執行變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流拍降價、利息增加等因素進行衡量。

1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一般應根據下列情形估算:

(1)凍結銀行存款、公積金等資金賬戶的,以實際凍結的金額(含凍結后轉入的金額)計算;

(2)查封住宅、商鋪類房產的,參照同地段、同條件房產的市場價格估算。查封房屋為一手房的,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價格、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以及同類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價估算;查封房屋為二手房的,參照同地段或相近地段的房屋司法拍賣成交價、二手房市場成交價、房產中介機構發布的二手房報價、司法網絡詢價、該房屋抵押時所用評估報告載明的價格等,并結合裝修情況估算;

(3)查封工業用房地產的,參照周邊土地及工業用廠房市場價格、稅務機關核定價格,結合建設規劃調整等因素估算;

(4)查封土地使用權的,參照土地出讓合同記載的出讓金額,并結合相近地段同類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估算;

(5)預查封在建工程的,參照該工程投資額、完成工程量、銷售情況、工程欠款、拆遷安置、欠繳稅費等估算;

(6)查封車輛、船舶等特殊動產并實際扣押的,參照二手市場同類型動產報價估算;

(7)查封機器設備、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動產并已實際控制該動產的,以發票上載明的購買價格或新品出廠價格,結合使用年限等綜合因素估算;

(8)凍結投資型保險、基金、信托收益等的,參照票面價值、市場價值估算;

(9)凍結到期債權的,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或者第三人確認的到期債權數額,并結合執行可能性估算;

(10)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估算;

(11)凍結上市公司股票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該有價證券有公開交易市場的,參照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方法估算實際凍結到位金額;該有價證券無公開交易市場的,以票面價值估算;

(12)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參照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載明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及實際出資額估算;無法獲取財務報表的,以該公司股東實際出資額估算;

(13)查封、扣押、凍結其他財產或權益的,以能證明該財產或權益價值的相關材料估算。

除銀行存款外,當事人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有約定的,可以參照當事人的約定估算。

12.估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應當考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從物價值和孳息。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毀損或被依法征收的,該財產的價值以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物)或征收補償款(物)確定。

1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具有下列情形的,該財產價值原則上不計入實際查控到位金額:

(1)銀行存款賬戶系為他人設置的保證金賬戶,但該賬戶內承擔保證金功能之外的剩余資金,應計入實際查控到位金額;

(2)查封但未實際扣押的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

(3)查封、扣押、凍結設有其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已知受償順位在先的優先債權的財產;

(4)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但該財產轉為首輪查封、扣押、凍結的,應計入實際查控到位金額;

(5)執行他人到期債權,他人未確認或者雖確認但明顯不能清償的債權數額。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系與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享有的份額計算實際查控到位金額;與他人共同共有的,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按照各共有人平均份額計算實際查控到位金額。

14.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價值,以同期市場價格計算。

人民法院裁定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將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必要時,立案、審判部門可以作出變賣及保存價款裁定,由執行機構實施。

15.參照本指引第11、12、13條以及其他相關財產信息,仍然難以估算財產價值的,可以通過詢價或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

財產保全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申請保全財產價值的證據及該財產實際情況確定該財產價值。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估算價值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相應證據主張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本案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五、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變更、解除及財產置換

16.被保全人或第三人請求以其他等值財產置換被保全財產,或者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的,分別由下列部門或機構審查處理:

(1)訴前財產保全所涉案件尚未立案,由立案部門依法審查處理;

(2)財產保全所涉案件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結尚未立案執行,由審判部門依法審查處理;

(3)財產保全所涉案件已經立案執行,由執行機構依法審查處理。

前款中由審判部門審查處理的事項,財產保全所涉審判案件已經進入二審、再審程序的,由當前程序審判部門審查處理。

17.執行案件辦理中,被執行人請求以其他等值財產置換,或者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由執行機構依法審查處理。

18.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置換或解除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事先征求申請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意見。申請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直接裁定置換或解除;不同意的,應當嚴格審查申請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擔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執行性、可變現性、變現難易程度、價值穩定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當事人對是否置換或解除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

19.對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的置換或解除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申請,根據下列情形決定是否準許:

(1)為盤活資產、緩解生產經營或生活困難,提供充分有效擔保的,應予準許;

(2)被凍結賬戶內資金已達到保全或執行金額,申請將相應數額資金劃轉至其他賬戶予以凍結,同時解除該賬戶凍結的,應予準許;

(3)被保全人通過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提供獨立保函、信用擔保等,申請解除保全的,應予準許;

(4)申請以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融資,并用融資款置換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在確保能夠嚴格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準許,但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融資,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

(5)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的,應予準許,但應當提前對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采取明確具體的限額凍結措施;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十個交易日內變賣完畢;

(6)申請自行變賣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人民法院在確保變價款匯入法院指定賬戶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夠控制變價款的前提下,可以準許。但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在六十日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并控制相應價款。

申請對作為案涉爭議標的的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自行變賣或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以及第三人為置換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而提供的擔保財產,其價額明顯高于裁定保全標的額或者執行標的額的,不視為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20.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應當依法審慎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范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于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不得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依規使用。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凍結或者扣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為辦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對前述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

2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建設工程款債權人、材料款債權人、租賃設備款債權人等請求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付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或者購房人因購房合同解除申請退還購房款,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監管銀行予以支付的,不視為擅自支付,但監管銀行應當將付款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22.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賬戶,或者他人具有優先權的賬戶,除確有證據證明提供擔保的賬戶有多余資金可供保全或執行外,不得作為變更保全的擔保賬戶。

被保全人或案外人申請用賬戶資金置換被保全財產的,對該賬戶的性質以及是否有多余資金可供保全或執行,應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六、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救濟程序

23.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可以向執行機構申請糾正,也可以向執行裁判部門提出執行異議。

向執行機構申請糾正的,執行機構經審查,認為確實存在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執行機構認為不存在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可以向執行裁判部門申請審查,也可以將有關材料于七日內移送執行裁判部門審查。

向執行裁判部門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裁判部門應將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在執行異議審查期間自行糾正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異議申請人不撤回異議申請的,執行裁判部門應當裁定駁回異議申請。異議申請人對執行機構的糾正行為另行提起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執行裁判部門經審查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應在三日內交執行機構實施。

24.財產保全所涉審判案件尚未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主張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由實施保全裁定的部門參照本指引第23條處理。

被保全人、利害關系人主張保全裁定超出訴訟標的額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立案或者審判部門審查。案件已經進入下一程序的,由有關程序對應的受理部門負責審查。

25.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主張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由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一方當事人以超標的額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評估。

26.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不是訴訟爭議標的物,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主張保全裁定或者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違法,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由執行裁判部門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審查并作出裁定。

27.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主張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申請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意見。

28.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屬于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合理選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并裁定解除超標的額部分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