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套牌”投保后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未獲法院支持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吳友志 發布時間:2022-05-17 瀏覽次數:2689
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以為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即可解決,不料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卻以保單上記載的車牌號與事故車輛實際車牌號不一致為由拒賠。這是怎么回事?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理賠糾紛。
去年12月的一天,賢某駕駛蘇F牌重型卡車與季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追尾。交警部門認定賢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季某修車花去2萬余元。
賢某所在的運輸公司為事故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還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但季某向B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季某為此告到了法院。
既然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期間內,且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保險公司為何會拒賠呢?
B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其公司承保的涉案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投保車輛車牌號新M,并非本案肇事車輛的蘇F,雖然車架號、發動機號等信息與肇事車輛一致,但車牌號與實際不符,且新M車牌在公安機關無登記信息。也就是說,運輸公司當時是給車“套牌”投保的。據此,保險公司認為不應由其承擔保險責任。
事實上,B保險公司在去年9月就向公安機關核實后得知新M車輛無登記信息。次月,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今年3月,運輸公司申請退保并辦理手續,解除了保險合同。
既然合同已經解除了,那保險公司還要賠償嗎?啟東法院審理后認為,運輸公司雖然以新M車牌的車輛向B保險公司投保,但車輛識別代號及發動機號碼與蘇F車牌車輛一致,可以認定系同一車輛,被保險標的即為涉案車牌號為蘇F的車輛。雖然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解除了保險合同并退保,但對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事故造成季某車輛的損失,B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承保一般應以車架號、發動機號為主要評價標準。”本案承辦法官提醒,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在開展保險業務時負有對投保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慎審查的義務,因審核不嚴和疏失所造成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同時,保險公司如發現投保資料有虛假或者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相關情況,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主張解除合同,以避免發生與本案類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