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與選擇:我國法院文化建設路徑之探析
作者:袁江華 陳應都 發布時間:2012-12-12 瀏覽次數:457
文化是一個十分厚重的概念,法院文化對司法的能動作用不言而喻。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2011年,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建設文化強國的重大戰略命題,在此背景下法院文化建設在司法領域中悄然升溫。近年來我國法院文化建設雖然對推動法治建設進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因各地對法院文化論題的認識不足等原因導致其遭遇瓶頸。本文擬從法院文化的概念分析、價值探索、建設路徑等方面進行論述,對如何理性構建現代法院文化提出一些思路和看法,以希共同探討交流。
一、概念澄清:法院文化內涵與外延
“文化”一詞最早見于我國《易經》:”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這被學術界公認為是我國”文化”一詞的出處。關于文化的定義,據不完全統計,迄今為止大概有200余種。(1)文化有很多層面和種類,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說:”事實上,我們通常并不是一般地談論文化及其特征,而更多是討論它的某些方面:文學、藝術、宗教、哲學、法律、建筑、醫學、語言等,毫無疑義,離開這些具體有形的領域即無所謂文化。”(2)
法律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源遠流長,而法院文化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子系統,則是近年來社會發展的產物。在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建設文化強國的戰略命題后,國人對文化的認識和注意程度達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在這個大的社會背景下,法院文化便提到了人們關心和關注的一個新的歷史高度。
什么是法院文化?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表達出了不同的見解。有人認為法院文化是法院所提倡的精神文化以及作為文化載體的規范文化和物質文化。(3)此種觀點分別從主體和結構角度對法院文化進行了總結,但概括的不完備性似乎讓人覺得法院文化的內容缺少些東西。有觀點認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個體有關法律和法院活動的看法、態度、評價等觀念形態所構成的心態結構,同時還包括法院整體氛圍和一定的司法行為模式所呈現出來的象征性樣態。(4)此種觀點是根據弗里德曼研究法律文化的方法將文化劃分為內部和外部文化的做法,通過對法院文化核心要素即司法價值觀、司法思維、司法禮儀和司法氛圍等要素進行分析而得來的。還有一些觀點認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為主體和代表的審判人員所共有的思維觀念、行為模式的物化和非物化的體現,總體上包括精神文化、行為文化和物質文化等等。(5)(6)客觀地說,上述觀點均有一定道理,這是論者看待該問題的角度不同所致,或者說亦是對文化和文化結構理解上的多義性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將法院文化定義為: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筆者較為贊同這種歸納。文化是無形的,對無形文化的內涵我們往往無從下手把握,而只能通過外在的一整套表意系統積累、養成。此種定義更加注重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現形態,利用外顯的文化載體構建法院文化,能夠更好、更準、更實推進法院文化建設。但是把法院文化的創建主體僅僅局限在”人民法院”范圍內,似乎值得商榷。法院文化是”關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法院文化不僅是法院群體長期形成的制度化成果和精神理念,而且包涵全社會在法院這個場域中創造出的其他文化成就。法院文化不是簡單等同于法院范圍內的法官文化、審判文化等,而要在更廣闊社會視角下進行探討。因此,法院文化是包含法院群體在內的全社會在長期參與法院實踐活動中淬煉的一種共有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種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關聯的物質表現總和。其作為文化體系中的一種獨特文化,結構上應該由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以及物質文化共同構成。
二、價值探索:法院文化之功能定位
人類社會的發展變化是由兩只”看不見的手”來控制的,一只手是經濟上的價值規律,它通過人的物質需求支配著人的行為;另一只手就是社會領域的文化,它通過人的觀念意識自覺不自覺地指揮人的行為。作為文化領域的一個分支,法院文化是一種自覺和理性的文化,其功能作用不容忽視。認清這一問題對于推進法院文化建設以及法院隊伍建設意義重大。
文化功能是指文化整體要素或者文化個體因素對人類生活和個人發展所產生的效能作用。文化學理論認為,文化具有導向、凝聚、激勵、改善、約束、輻射等基本功能。(7)根據法院文化建設的需要,其功能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項。(8)
(一)導向功能
先進的法院文化可以通過整體的價值認同來引導法院工作人員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等,使他們在文化的深層次上自覺地結成一體,朝著一個共同的目標努力。另外,先進的法院文化對社會大眾的導向也不容忽視,在某種程度上對司法公信力提升、涉訴信訪工作、司法環境的優化影響較大。
(二)凝聚功能
先進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的粘合劑,能使每一個體產生一種強烈的向心力和對法院的認同感、使命感、歸屬感和自豪感,并自覺付諸行動,從而凝聚人心,集合戰斗力,增強司法能力,獲得整體效應。
(三)約束功能
文化約束是一種內化的、有效的、高層次精神約束。它能夠使影響主體對其社會責任感和未來發展等精神要素有了更透徹的領悟和理解,使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行為方式與法院整體價值目標保持相同的取向,從而自覺地約束個人的行為,有效防止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四)激勵功能
優秀的法院文化使法院群體成員深知其所在組織及自身存在的社會價值和意義,進而產生法官職業尊榮感和崇高使命感,激勵他們奮發向上,以高昂的士氣勤奮工作,忘我工作。
(五)感召功能
先進的法院文化能夠展現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讓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更加了解法院和法官,增加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的認知、信賴和贊許程度,不斷增進社會對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從而推動法院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實踐沖突:法院文化建設之現狀
法院文化的提出并不是偶然現象,它是在我國法院長期實踐中孕育出來的一個新鮮事物,其對推動法院工作科學發展以及法治社會進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或因某些法院對法院文化論題認識不足與理解偏差,法院文化建設也出現了一些沖突和誤區。
(一)”此文化”與”彼文化”的沖突
在法院文化建設實踐中,由于對法院文化概念的理解偏差,導致部分法院在文化建設上出現了”文人情結”和”文人士子”之風,很多法院文化建設以書畫、攝影、文學、文體活動等形式出現。有些人民法院網站的”法院文化”欄目下,設置了類似”法官文學””書畫攝影”等板塊。(9)固然,上述的內容在緩解干警工作壓力、陶冶干警情操、提高干警生活情趣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法院文化建設并非建立在此種文化之上,也并非僅僅包含這些文化。
(二)”大文化”與”小文化”的沖突
現實中,有一種”審判文化”和”法官文化”即法院文化的論調。審判文化論者認為”審判文化”而不是”法院文化”更能體現法院文化的行業特征,離開審判實踐任何文化建設均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法官文化論者認為只有突出法官在法院群體重的主體地位,圍繞法官設計文化表意符號,具備法官職業身份的特點,才符合法院文化的特色。(10)這兩種論調無疑將法院文化的外延進行了縮小解釋,審判文化與法官文化應該屬于法院文化的因素之一。
(三)”長期文化”與”短期文化”的沖突
法院文化結構中的精神文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延續性,這就決定了法院文化建設的長期性與復雜性,絕非一日之功、一勞永逸。然而有些法院對此缺乏足夠的認識,片面認為法院文化建設可以立竿見影、一蹴而就,所以在某個時間段內集中搞辦公場所建設、文化長廊建設等,或者組織幾次法官文化體育活動、開展幾次學習活動等就大功告成。法院文化嚴格地講應該屬于意識形態領域,其形成必須經過長時期的積累和沉淀。
(四)”物化文化”與”非物化文化”的沖突
由于法院文化中精神文化建設具有長期性與內隱性,而物質文化建設具有直觀性和易塑性,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設中,熱衷物質文化建設而忽視精神文化培育的功利主義傾向較為普遍。有些法院借助文化建設之風大搞樓堂會館建設,有些法院認為物質文化建設應該作為法院文化建設的基礎,要通過物質文化建設體現法院文化內涵。(11)這些做法在導致法院文化建設趨于淺層化的同時,也將法院文化建設引入功利化的誤區。
四、路徑選擇:法院文化建設之思考
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和隊伍素質能否跟上時代要求,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民法院是否具備先進的司法意識和理念,說到底就是能否培育一種先進法院文化。文化是一種精神或者精神現象,其最大的特點在于其潛在性和難以周全性,但是其結構或者構成要素在一定程度上的可概括性為法院文化建設指明了方向、目標和構建路徑。
(一)法院文化建設之架構
法院文化決定著法院群體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知之而為之,構建先進的法院文化必須建立在對法院文化知曉之基礎上。筆者以為,法院文化建設總體上應由四大要素構成。一是精神文化,是法院共同體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觀念、管理哲學、群體精神等思想意識形態,其決定了法院文化的本質并統領其他三大要素。二是制度文化,是指蘊含著法院文化特征的有關審判、管理、保障工作等制度的折射與集中反映,包括法院規章制度、法官職業道德準則、法官行為規范等交互關系形態,是法院文化的基本載體。三是行為文化,是法院共同體精神文化在行為上的具體體現,是制度規范指向的內容和反映,包括司法行為、生活社交、職業形象等。四是物質文化,是物質形態存在的有效內涵的視覺內容和法院文化的表象形態,也是人們直接感受、直觀把握法院文化的依據。
上述四個要素是共同組成法院文化的有機整體。其中精神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結構的核心地位,系法院文化的靈魂,決定著法院文化的本質和方向。制度文化居于中間地位,即是精神文化制度化方向的產物,也是精神文化向外傳播的載體,在法院文化整體中起承接作用。行為文化與物質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的外層,是法院精神文化在人和物兩個方面的外在表現載體。如果把法院文化比作一顆大樹,那么精神文化為其根系或者根基,向整個系統輸送養分;制度文化即樹干,支撐著法院文化之樹的框架;行為文化與物質文化就是樹枝和綠葉,向外彰顯法院文化的魅力。
(二)法院文化建設之思考
法院文化的構建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法院文化建設應該圍繞其結構因素逐一展開,在突出重點的同時兼顧建設內容的層與次,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更新法院文化建設的觀念是前提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由于中國法治傳統不甚發達, 故社會大眾化的司法認同感離法治的要求還有一段距離, 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于法院文化的關注。許多人對法院文化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外在的物質載體上,缺少對法院文化深層次的理性認識。因此, 構建我國當代的法院文化, 必須首先從更新觀念開始。要充分認識到法院文化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物質文化的統一體。要從法院文化的具體表現形式背后, 洞察到法院文化的應有性質。不僅要關注法院文化的形式構建, 更要努力探索出符合法院文化內在要求的發展規律。只有這樣, 我國法院文化建設才能從幼稚走向成熟,從感性走向理性, 從細枝末節的局部修補走向結構完備的體系化構建。
2.增強精神文化中主流意識形態的影響力是保障
長期以來, 我國的文化建設始終把意識形態擺在突出位置, 這為法院在當前政治體制下的發展提供了現實的思想保障。就歷史經驗來看, 先進的意識形態往往需要優勢文化的支持, 任何觀念形態的東西都必須依賴于一定的載體予以體現和傳播。由此可見, 法院文化實際上為意識形態進入法院提供了路徑。當前,文化領域不同意識形態間的相互滲透、相互影響日趨加強。在這種背景下, 作為國家治理的有效手段, 必須增強主流意識形態對法院文化的控制力, 特別是要重視包括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等在內的先進司法理念統領法院文化建設, 使法院文化建設的主旋律符合主流意識形態的要求, 從而促進法院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
3.實現法院共同體與社會大眾的良性互動是關鍵
法院文化是社會文化大系統的一個分支, 因此法院文化的發展離不開整個社會的發展水平。法院文化建設應充分吸取法治化進程中的制度文明和精神理念,法院文化的構建既要建立在司法活動主體、特別是法院共同體基于對法院及其運作規律充分把握之上,還必須依賴于整個社會法觀念、法意識的提高, 亦即整個社會評價體系對于法院功能以及價值的認同。此外, 以公平、正義為精神統領的現代法院文化, 作為社會文化系統的組成部分, 對整個社會文化的發展起著重要的建構作用, 它對于樹立法院在社會中的權威, 培育公民的權利意識、規則意識, 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法院文化的建設和育成, 必須在自我構建的同時實現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4.注重行為文化的形式意義是法院文化建設的切入點
任何文化總是以一定的形式符號來表現。對法院文化的理解和接受, 在許多情況下也是從對法院文化表現形式的感覺中獲得的。對于社會大眾而言, 法院共同體的行為模式可能就是法院文化的表現符號。因而,行為文化的形式價值在現代法院文化的構建中也就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由于受我國法制傳統中司法與行政合一、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法院共同體行為模式一直未能形成獨特的、具有現代意義的形式符號, 這使得司法實踐中行為文化的形式觀念相對淡薄。形式價值的闕如,暗淡了司法應有的神圣光環,當司法不再具有無可比擬的權威時, 法院文化也就成為可有可無的裝飾品。因而, 在培育現代化的法院文化的同時,必須加大司法禮儀建設, 規范司法行為, 并養成符合中國法院文化的行為文化形式。
5、培育高素質的職業群體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重點
在現代社會中, 司法作為一種專門性的活動, 需要法官、律師、法學家等職業群體的共同參與。法院文化的現代化, 首先是司法活動主體價值觀念、行為模式、思維方式的現代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它需要培育司法者的公正觀念和護法精神以及司法活動參與者的權利意識、守法意識和法律信仰。故必須加強法官等職業主體對法律文本及其理論進行系統的學習和實踐, 要對新頒布的法律及時補充和汲取, 要對社會經驗與公眾觀念有充分地認識和理解。從我國現狀來看構建現代化的法院文化,培育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建設的重點。
五、結 語
一個缺少文化積淀的國家是蒼白的,一個缺乏文化根基和濃厚文化氛圍的法院是難以令社會公信的。(12)法院文化建設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長遠規劃、統籌安排,要與人民法院的整體工作的推進特別是司法體制改革和創新相協調,必須與法官職業道德培育與職業化進程相結合,要與社會領域其他文化建設相聯系。文化的歷史性決定了文化建設的理性揚棄,法院文化建設的步伐才剛剛邁出,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研究。在培育法院文化中,我們既要看到它獨特的一面,又要看到它與整個社會文化共融共生的一面,只有在不斷地總結與吸納中才能前進。這不僅需要我們按照新的形勢和要求對之進行合理有效地熔鑄與錘煉,還需要我們一代代人付出誠實而艱辛的努力。
(1)參見范忠信、吳歡:”司法文化應該追求哪些基本價值”,載《法律適用》2012年第4期。
(2)梁治平編:《法律文化的解釋》,三聯書店 1994 年版,第 32 頁。
(3)丁義軍、隋明善主編:《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頁。
(4)呂芳:《中國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頁。
(5)楊德龍:”法院文化與法院文化建設”,載《理論建設》2006年第4期。
(6)劉成安:”法院文化建設與法律方法”,載《山東審判》2007年第1期。
(7)同注(5)。
(8)參見丁文:”法院文化是法院群體的靈魂”,載《中國審判》2006年第3期。
(9)筆者在網絡上瀏覽了眾多全國各地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這種現象較為普遍。
(10)鐘小凱:”法院文化:一個概念的澄清”,載《法律適應》2012年第4期。
(11)同注(10)。
(12) 趙年:”法院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載《西部法制報》2006年6月2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