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張強多次賒購原告陳東所經銷的飼料。200668雙方經結算,被告張強立一欠據:欠陳東現金4300元。2007110原告陳東起訴被告張強要求償付尚欠的飼料款2000元。被告張強辯稱,款已付清,還款情況記錄在欠條的右邊,該部分內容已被原告剪去,并申請對是否還款進行測謊鑒定。經審查,欠條內容立在一張飼料加工單據的背面,從飼料加工單的正面鉛印字跡顯示,欠條的四周已剪去。審理中原告陳東以無時間為由拒絕測謊鑒定,另陳東對已付2300元的具體情形敘述不清。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原告陳東提起訴訟的證據是被告張強立的欠據,但該欠據左右兩邊已經過修剪,原告陳東對欠條裁剪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按常理被告也無需先剪好紙張立據或立據后再修剪欠據;原告陳述被告已付款2300元,對付款情形敘述不清,故原告陳述的內容真實性存在疑點;原告以無時間拒絕測謊非正當理由,如果原告陳述內容客觀真實,應當履行配合鑒定的義務。綜上,原告起訴依據的欠據存在嚴重瑕疵,其證據的關聯性難以確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于其依據不能證明其觀點,判決駁回原告陳東要求被告張強支付欠款2000元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雙方對欠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爭議。雙方爭議焦點是該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即原告提供的欠據能否證明被告欠款。簡單從證據本身看,被告不能提供已還款的證據,被告的陳述不能與原告欠據相對抗,應支持原告請求,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敗訴么?此案便涉及到法官認定證據的另一原則??生活經驗法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說服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生活經驗法則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認識的領悟的客觀事物之間的必然聯系或一般規律,具有普遍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質。在審判實踐中依據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情形很多,而有些是當事人只持有間接證據,這便需要法官對這些間接證據的可采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審查其能否構筑完整的證據鏈以達到證明目的的唯一性。審查的過程便是法官對證據的確信過程,也是法官運用間接證據和生活經驗對證據的采信過程。

本案中被告除去自己的陳述外,已無法提供任何直接的、間接的能夠再現的證據,被告所立的欠條在原告處,被告無證據對抗欠條,被告只有分析對方證據并找出對方證據的瑕疵以達到降低對方證據的證明力、削弱對方證據的關聯性、可采性,促使己方陳述內容可信度提升。此間居中的法官須借助生活經驗來評斷雙方證據的價值,認定證據證明力大小,形成內心確信,運用邏輯分析作出公正判決,以展示斷案的內心過程。首先被告立字據給原告,被告如無特別原因或習慣,不會將字據修剪,字據持有在原告手中,原告又不能對字據的修剪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故原告修剪字據可能性較大,分析原告修剪原因,可能將帶有不利于自己的內容剪去。這樣法官認定該證據是否為完整原始證據方面對原告陳述產生最初不確信,即原告提交的欠據不是完整原始欠據,該欠據已經原告裁剪,系加工后的欠據;其次,原告陳述被告已還部分欠款,正常情形原告應能夠敘述還款的大體情形,原告敘述不清不合常理,因此法官對原告證據證明力大小認定上再次不確信,被告付款應不止是2300元;最后被告堅持對是否還款進行測謊鑒定,原告拒絕無正當理由,原告違反了法律要求當事人舉證的配合義務,如果原告陳述真實,原告拒絕的理由便不正當。原告起訴目的應是追求法律給予公正的結果,既然被告對欠據的完整性、可采性質疑,原告為了實現訴訟目的,無須拒絕測謊。測謊鑒定雖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之一,測謊也不能完全科學地反映客觀真實,然而分析原被告雙方對是否愿意進行測謊這一態度反映出雙方是否在作虛假陳述,從而得出欠據的可信度在雙方內心的大小。本案法官從原告證據的完整性、證據的證明力、原、被告雙方對己方證據確信度三個方面分析并運用生活經驗最終對原告方提供欠據的可采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定,判決原告敗訴。

 “司法判決最終仍然是基于法官的價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斷”。當事人勝訴不只是依靠可再現式的證據,當事人本身對己方證據的陳述及確信也影響法官對之采信的程度,同時法官所擁有的生活經驗有時也左右案件判決結果。生活經驗法則在定案中的應用不僅要求當事人要具備高水平的法律素質,同時也給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湛的業務素質是基礎,高尚的良知、嫻熟的邏輯推理、強固的理性更是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