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不服縣教育局行政許可,不符起訴條件被駁回
作者:金傳會 發布時間:2006-12-19 瀏覽次數:6826
[案情]
2001年某縣魏集中學的張某等三人商議在魏集鎮籌建百興中學(民辦)。邀請退休教師劉某某(現已故)掛名申辦。
[審判]
法院審理后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規定,某縣教育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定條件的民辦學校設立行政許可。原告楊某某作為原百興中學的籌建人之一,后因故在籌建階段被百興中學免職,是該校內部管理行為。該學后更名為“北方英漢雙語學校”也是其學校行為。被告睢寧縣教育局的該行政許可行為與原告楊某某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該行為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楊某某無權要求被告縣教育局收回辦學許可證,其不具備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予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亦不屬行政訴訟法調整的范圍。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起訴。
[評析]
本案涉及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問題。
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但為了防止訴權的濫用,法律規定了起訴條件。《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楊某某起訴是否符合這些條件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將原告界定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者將會產生實際影響的。因此,只要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公民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一定是行政機關管理的直接對象。可訴行政行為必須與起訴人之間存在厲害關系,二者之間是因果關系。行政行為是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果。本案原告楊某某作為原百興中學的籌建人之一,后因故在籌建階段被免職,是該校內部管理行為,后該校更名為北方英漢雙語學校也是其學校行為。被告某縣教育局的行政許可行為并未給原告個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與原告楊某某之間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故原告楊某某不具備本案原告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