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南通某漂染有限公司

被告無錫市某印染設備廠

200368,原、被告雙方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及附件各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高溫高壓染色機3臺及脫水機2臺,型號分別為DF241-1000DF241-400、DF241-25。200385,被告將合同約定的產品送至原告住所,原告依據合同支付了部分款項,被告未交付發票、產品說明書、壓力容器合格證資料。2003926設備調試完工。原告在使用上述設備2個月后,發現型號為DF201-1000DF241-400的染色機存在質量問題,DF241-1000DF241-400染色機按設計要求能染1000kg400kg的沙線,實際生產中上述兩臺分別最多只能染700kg320kg的沙線,色花現象非常嚴重。原告經多次交涉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據合同及時改造修理,以便達到應具備的功能或退貨;并且賠償由于被告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直接導致原告的損失21975元。

另查,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但在第五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約定:設備由需方自提或代辦運輸,運費由需方(此處是筆誤,實際應為供方)負擔。

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但設備由需方自提或代辦運輸,運費由供方(指被告)負擔。兩種方式履行地或交貨地均在無錫,被告住所地也在無錫,該案應由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要點]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合同第五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中約定:設備由需方自提或代辦運輸,運費由供方(指被告)負擔。約定的兩種履行合同的地點在被告所在地,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無錫市某印染設備廠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1.原告提起訴訟的第一項理由是基于產品質量侵權,因此,本案原審法院有管轄權;2.原告人第二項請求雖基于合同所提起,但該案兩項請求屬訴的合并,其有權擇一請求確定法院管轄并無不當,原審法院有管轄權;3.合同中約定的代辦運輸,運費由供方負責,原裁定卻表述為需方負擔,是錯誤的。從該約定看本案的實際履行地也在原告處。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本案由原審法院法院管轄。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發生競合時,作為原告的當事人可以擇一訴因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主要區別是,權利人的主張,是否屬“合同履行利益”內的損失。本案中,上訴人提起的訴訟理由為,其購買被上訴人相關設備后,在使用中產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以致造成其損失,因此,該損失仍是“合同履行利益”內的損失。由此可見,上訴人仍是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法院確定被上訴人因違約而產生之損失。根據上訴人的這一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正確的。本案中,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購的設備,雖然在上訴人所在地安裝、調試,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約時并未就合同履行地和交貨地進行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設備的安裝、調試地不能視為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訴人要求依合同實際履行地確定管轄,本院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應為,需方自提或代辦運輸,運費供方負擔,原審表述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競合現象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責任形式。它們的競合,在實體方面的處理通常能引起學者們的關注,而當二者競合時管轄權如何確定,學界卻很少有涉及。當前管轄權案件中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案件大量存在。而法律和司法解釋幾乎未對“管轄權競合”時應如何處理和確定做出規定。法官往往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作出解釋,由于對責任競合的不同理解,客觀上使案件的管轄權也產生了不同理解,故這種管轄權的爭議尤為激烈。筆者試對此類案件的管轄作粗淺的探討,以求引起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更廣泛的關注。

一、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異同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中的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客觀上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權責任又稱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的同一不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合同法和侵權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產生的責任競合現象。它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二是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并存。由于兩者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據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據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般來說,當事人選擇哪種責任形式對自己最有利,需要對兩種責任形式的法律特征進行比較。具體而言,在歸責原則與法律依據、責任構成要件、訴訟管轄與當事人的范圍、舉證責任與承擔責任的方式、賠償范圍與訴訟時效期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由于本文著重探討的是兩者競合時管轄權的確定,在此就不展開論述。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管轄權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案件管轄權均分別有明確的規定,但對兩者競合時管轄權如何確定卻沒有規定,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爭奪便在所難免,甚至異常激烈,導致個案處理中管轄權爭議從未停止過。當事人方面表現為有的頻繁變換訴因,爭取本地法院管轄;有的濫用選擇請求權,受害人在責任競合時,沒有合理選擇其一提出賠償請求,而是將違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權一并起訴,形成統一的請求權;有的頻繁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在法院方面表現為在受理案件時如何確定案由以體現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將會導致對管轄權的確定帶來相當大的影響。因而規范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很有必要。

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來看,主要有三種制度,第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禁止競合制度。法國法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有無合同關系是判斷侵權責任與違約的分水嶺。第二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德國法認為,合同法于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法行為。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使兩項請求權實現。第三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以英國為代表的國家確立了有限選擇制度,即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但一經行使其中之一,另一個請求權即歸于消滅。即使先行使的請求權敗訴也不例外。在一些特別情況下,英國法律還明確規定具體的請求權類型,如人身侵權只能提起侵權之訴。

我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后,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的后果。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睂嶋H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即受害人不能同時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因此,要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現象進行深入研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請求權利的前提下,正確地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由于一方的過錯給另一方造成了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精神損失的,一般可按違約處理,而不按侵權處理。但是,如果由于當事人嚴重違反合同造成重大事故,給對方當事人或者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時,受害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應依法予以保護。2.雙方當事人存在著合同關系,但由于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應按侵權處理不能按違約處理,因為違約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傷亡及精神損害提供補償。3.雙方當事人沒有合同關系,雖然不法行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但由于雙方沒有合同關系,故不能按違約處理,只能按侵權處理。
   
三、本案案由和管轄權的確定

本案是一起由機器設備買賣糾紛引發的訴訟,屬于產品質量案件。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時,請求依據合同及時修理、改進并賠償損失,認為其是將違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權一并起訴,形成了統一的請求權。其上訴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122條必須擇一訴因起訴的要求。對這種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或表達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為因素,訴訟理由與訴訟請求出現詞不達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況,人民法院仍必須準確確定案由才能正確審理案件,此時應探究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弄清楚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當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只有一個時,便以該實體法律關系確定案件的案由,但有時案件中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有多個,此時則應當以最主要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根據。因為同一案件中的實體法律關系雖然可能是多個,但是這幾個實體法律關系之間卻有一定內在的邏輯關系。正是因為這種內在的邏輯關系使幾個實體法律關系的糾紛并存于同一案件中,正是這幾個實體法律關系之間有內在的邏輯,它們在誰對案件的最終解決起決定作用上有了主次之分。主要實體法律關系糾紛的解決對于整個案件的解決有決定意義,只有它的解決才能完成對于整個案件的解決,而次要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通常以主要實體法律關系糾紛的解決為解決的前提。

本案原告主張按合同對染色機改造修理,是屬于合同方面的問題系合同責任,對整個案件的解決有決定意義,是主要的法律關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由于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導致的損失21975元,數額較小,且必須依賴于合同關系,是次要的法律關系。亦即二審法院所講的該損失仍是“合同履行利益”內的損失。故一審、二審以對于整個案件的最終解決具有決定意義的實體法律關系將案由確定為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按照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權是正確的。

當然,本案如果由于被告嚴重違反合同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則原告可以選擇按侵權責任主張賠償損失,那么,本案則需按侵權責任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和管轄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