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硬件是否應免費提供相應軟件配套?
作者:徐文杰 湯英姿 發布時間:2006-10-30 瀏覽次數:3806
僅簽訂了供應硬件設備的合同是否應提供相應軟件配套?實現硬件設備功能是否包括提供軟件?10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合同約定供方完成系統全面實施包括了需提供相應的軟件,供方未提供軟件屬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2003年6月10日,深圳華強公司與蘇州天澤公司簽訂了供應GPS車載終端產品的協議,明確華強公司承擔天澤公司GPS平臺方案提供及系統全面實施,完成有關出租車輛監控、報警處理、110接處警及出租車調度功能的實施。簽約后華強公司交付了75臺GPS車載終端和部分軟件,使GPS車載終端實現了車輛監控和報警功能,天澤公司則支付了貨款4萬元。雙方多次就GPS軟件的具體技術問題、提供軟件是否需另行收費、調度軟件應達何種要求等進行了溝通,但未能達成一致。由于GPS車載終端無法進行出租車調度業務,天澤公司遂于2004年5月將此前安裝在出租車上的GPS終端進行了拆除,并重新更換了其他廠家的GPS終端。2006年3月,華強公司起訴要求天澤公司支付貨款。天澤公司隨后反訴稱華強公司至今未能提供保證GPS平臺正常使用的軟件,致使其提供的產品不具備110接處警、出租車調度及通訊轉發等功能,使其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要求解除銷售合同,退還貨款4萬元。
法院認為,合同明確約定華強公司承擔天澤公司的GPS平臺方案提供及系統全面實施,完成有關蘇州出租車車輛監控、報警處理、110接處警及出租車調度功能的實施。可見,華強公司的合同義務不僅僅是提供GPS車載終端,還需提供保證GPS系統全面運行的相應軟件。由于雙方未在該合同中約定提供軟件需另行收費,結合合同的其他條款,應認定華強公司需免費提供保證GPS系統全面運行的相應軟件。華強公司未向天澤公司提供調度軟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由于車輛調度功能是GPS車載終端的主要功能之一,否則將直接影響GPS系統的全面實施。華強公司的違約已造成蘇州天澤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該情形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情形。鑒于需退還的GPS車載終端已使用了一段時間,考慮實際折舊情況,天澤公司應作適當補償,故其已支付的貨款4萬元,華強公司不再退還。遂判決:一、駁回華強公司訴訟請求;二、解除雙方買賣合同;三、天澤公司將75套車載終端退還華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