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的大學學費是否應有父親承擔?
作者:徐曄樺 發布時間:2006-05-31 瀏覽次數:4392
【案情】
申請執行人朱某,系某外國語大學一年級學生。2000年6月,其父朱某與其母許某因感情不合,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女朱某隨母親許某生活,父親自當月起每月支付朱某220元的生活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教育費用由父親、母親各半負擔。朱某的父親在朱某上大學前自覺按照調解書的約定給付了撫育費。2005年9月朱某考入外國語大學后,朱某的父親不再向其支付生活費和教育費。朱某向如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父親支付自己的大學生活費和教育費。朱某父親稱,朱某已年滿18周歲,是成年人,他沒有義務再支付女兒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審理】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朱某已經成年,且上了大學,朱某父親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他不再受當初離婚調解書中給付義務的約束,可以停止向朱某支付撫育費。為此,法院裁定,駁回了朱某的執行申請。
【評析】
1、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父親是否應當在女兒上大學后,再承擔女兒的撫育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朱某,系1987年2月6日出生,至2005年2月已滿18周歲,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是成年人。而且朱某已經被某外國語大學錄取,不再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因此,朱某的父親停止給付朱某撫育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裁定駁回朱某的申請,是正確的。
2、法官在執行中,試圖讓當事人雙方基于親情進行和解,但未能如愿。
由于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法官在接受本案時首先想到的是試圖讓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處理糾紛。但是在本案中,法官了解到,朱某的父母離婚后,由于朱某平時和母親一起生活,和父親的感情日漸疏遠。朱某的父親稱,女兒上大學時連高考成績和報考志愿都未讓其知道。由于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和解,法官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裁定駁回朱某的執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