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520,原告仲某與被告王某簽訂了無償委托合同,雙方約定,仲某授權王某代其催要某公司所欠5萬余元欠款,王某承諾接受委托,如不能索要到欠款就把欠條歸還原告(欠條所示債務人欠款日期是2003920)。被告收到欠條后,于20045月至20071月期間多次代原告向債務人索要欠款,但一直索要未果,欠條也未歸還原告。2008529,仲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訴稱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受托義務致使原告債權超出訴訟時效,因此,要求王某賠償其欠條所示款項損失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接受委托后,多次催要欠款,盡管其未能及時歸還欠條存在一定過失,但尚未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告僅以合同約定的委托事務完成的積極結果作為自己所受損失的依據,損失事實不確定。是否超出訴訟時效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定程序依法審查確認,而非原告的簡單主張,被告違約行為與原告主張的損失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判決駁回原告仲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關于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事實認定問題。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主要有三個要件:存在違約行為;已經造成財產損失;違約行為與造成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審理中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怠于履行受托義務?原告受到的損失是否就是債務人所欠的款項?若被告存在違約行為,與上述原告受到的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一、被告是否怠于履行受托義務,即存在違約行為?

本案原被告就索要欠款一事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當事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約定義務,本案被告的履行義務是索要欠款和歸還欠條。就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看,被告接受委托后不斷向債務人催要欠款,已經完全履行了催款義務,但由于債務人經營狀況較差無力償債致使一直未索要到欠款,欠條也一直未歸還原告。所以被告就歸還欠條存在一定過錯,但從本案合同履行的目的??催要欠款的角度審視,被告行為對受托義務的履行尚不足以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程度。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所以,盡管被告存在一定的過失,但對原告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告受到的損失是否就是債務人所欠的款項,即原告主張的受損事實是否存在?

本案委托事務實現目標無非有二種可能,其一積極結果??索要到欠款,即合同履行的預期利益實現;其二消極結果??要不到欠款,即合同履行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而原告僅僅以合同約定的委托事務完成的積極結果作為自己損失的依據,顯屬以不確定的事實為依據主張權利,并且,原告對自己主張受到損失的事實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原告主張的受損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

三、被告違約行為與原告主張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從本案中原告訴稱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受托義務致使原告債權超出訴訟時效以至受到損失的起訴理由看,首先,欠條是否超出訴訟時效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定程序依法審查確認,而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起訴也未申請仲裁,而只是簡單的主張;其次,即便欠條超出訴訟時效,僅使原告喪失勝訴權,而非實體債權的喪失,況且,被告在受托期間不斷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該債權的時效不斷中斷,所以原告并非當然受到主張債權失敗的不利后果而受到損失。因此,被告的行為與原告主張的損失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故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實際損失的并不存在,也未舉證證明被告違約行為與己主張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并且被告也不符合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仲某的訴訟請求合法、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