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原來留有“自然式”中長發型,其也非常喜歡這種發型。20079月中旬的一天,王某到某理發店去修理頭發,恰巧在理發店門口碰到其兩個朋友張某和李某,他們一起走進理發店,張某和李某先行要求理發師周某將他們的中長式頭發剪成短式的“平頭”。在輪到原告王某理發時,周某在沒有征詢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就使用電動剃頭工具將王某的頭發一下推平了一塊。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被告認為,原告王某朋友三人一同到理發店理發,原告在理發前沒有事先聲明其所理發型,應推定其所理發型和前面二人所理發型相同,因此拒絕原告要求。王某遂起訴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存在三種意見:

1、周某未經王某同意擅自為王某剃成“平頭”,是對王某身體權的侵害,法院應以侵權責任支持王某主張。

2、王某與周某之間的訴訟,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之上的,周某未經王某同意,擅自將王某剪成“平頭”,是沒有全面、適當的履行合同義務,周某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不存在侵權責任。

3、王某與周某的糾紛,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應以王某的選擇追究周某的侵權責任。

[審判]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三種意見,判決周某向王某賠禮道歉和賠償王某精神損害。

[評析]

本案涉及到民事責任的競合問題。所謂的民事責任競合,是指某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兩種責任既不相互吸收,又不同時并出處,只能選擇承擔其中的一項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本案,首先,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理發店開門營業,而原告王某到理發店坐到理發椅子上,理發師將圍布圍在王某的身體上,應該說,雙方已經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即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此時的服務合同已經訂立。作為理發師周某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王某的要求為其修剪頭發,而作為王某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理發店所標明價款付費。本案中,在原告王某未事先聲明其所修剪的頭型的情況下,被告周某應有義務詢問,否則,其在沒有征詢王某意見的情況下,將其剪成“平頭”的做法,就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其次,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侵權。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般看這種行為是否具備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本案,被告周某未經原告王某的同意(主觀上有過錯),擅自將王某的頭發剃成“平頭” (行為違法),造成原告王某的身體權的侵害(損害事實存在,這種損害是被告違法行為引起的存在因果關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周某擅自把原告王某剃成“平頭”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同時要求被告進行雙倍賠償,原告只能擇一而行使權利。法院在向原告王某進行法律釋明后,最終以王某所選擇侵權責任賠償要求,判決被告周某承擔責任,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