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某個體運輸公司與某購銷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約定,購銷公司的5000噸玉米由運輸公司承運至某碼頭。合同履行過程中,購銷公司以約支付了全部報酬,但購銷公司經無數次向運輸公司索要運費發票,運輸公司以運輸期間油料大幅度漲價,運輸虧損較重,要發票必須加錢為由拒付。20077月,購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運輸公司出具發票。

[審判]

某法院受理后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在本案是運輸公司收到相關款項后拒絕出具發票而產生的糾紛;而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都可向國家稅務機關舉報而非向法院起訴。換言之,購銷公司索取發票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某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該法罰則還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

在本案中,雙方的爭議是運輸公司在收到購銷公司的報酬后未向購銷公司出具發票而產生的糾紛。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票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保管等活動均屬國家稅務機關統一管理,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依法開具發票的行為,屬于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對象范圍,參與該行為的主體之間存在不平等關系。同時依據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違反該規定應由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因此,以該監督關系為客體的糾紛不適用民事法律調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法律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