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個體工商戶打工的臨時工也能享受工傷待遇
作者:左其洋 周萬春 發(fā)布時間:2007-11-06 瀏覽次數(shù):1898
[案情]
汪某系某紡織廠下崗女工。2007年2月,汪某應聘到胡某經營的塑料廠干臨時工,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與胡某之間雖未簽定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汪某在工作時間受塑料廠副廠長指派,協(xié)助其他工友從機器上向外搬運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時被機器軋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且已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汪某應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的權利。由于該塑料廠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遂判決支持了汪某主張。判決后,胡某雖表示不服,但并未提起上訴。
[評析]
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或由于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所致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和職業(yè)病,包括輕傷、重傷、死亡、急性中毒等。
本案中,雖然汪某是塑料廠的臨時招聘的工人,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胡某作為個體工商戶,系該塑料廠的業(yè)主,汪某已與胡某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其受塑料廠副廠長指派,在協(xié)助其他工友從機器上向外搬運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時被機器軋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其作為塑料廠臨時工這一事實,不影響工傷事故的認定,也不影響其應當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勞動部門認定汪某屬工傷并無不當,由于該塑料廠未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向汪某支付相關費用,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汪某這個臨時工,終于通過法律手段從胡某這個個體工商戶手中,討回了其應當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