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證與他人買手機 因透支名譽受損上法庭
作者:宗杰 道才 發布時間:2007-04-02 瀏覽次數:1939
[案情]
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3月29日審理了一起特殊名譽侵權案。2004年8月31日,被告黃玉建借原告杜文平身份證,到賈汪聯通公司購買手機,當時,聯通公司與徐州中行開展一項一年消費達一定的數額贈與一部手機,購機者同時在中行辦理長城信用卡,購機者的話費由中行支付。在辦理長城信用卡時,被告黃玉建代原告杜文平填表簽字。
因被告黃玉建以原告杜文平名義辦理的信用卡,黃玉建在手機消費過程中出現透支。中行支付話費后,導致該卡出現透支,中行通過原告并告知拖欠款的事實,原告又找被告黃玉建,因黃玉建已將該手機轉讓他人(馬某),與馬某協商解決未果。導致欠款末還。銀行網上信息系統已記載原告信用不良。2006年11月原告在申請辦理貸款購房業務時,得知其已有不良信用記錄,銀行不予給其辦理貸款業務。
原告杜文平找中行要求消除其不良記錄未果。于2007年1月4日訴至賈汪區人民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原告在銀行的不良信用記錄,2、判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3、賠償房屋評估費3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賈汪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消除在此次信用卡業務中銀行系統造成的原告杜文平不良信用的記錄;
二、被告黃玉建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杜文平評估費損失210元;
三、被告黃玉建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杜文平精神撫慰金1000元;被告中國聯通賈汪支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0元。
四、駁回原告杜文平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用及其他費用2920元,由原告杜文平負擔 420 元,被告黃玉建負擔1200元,中國聯通賈汪支公司負擔300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賈汪支行負擔1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身份證是關于公民的身份的證明,第十七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因此原告杜文平將身份證出借給被告黃玉建辦理手機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同時在被告中國銀行通知原告交納因手機業務而欠交的信用卡費時,原告明知其曾經將身份證借予被告黃玉建,卻沒有與被告黃玉建協調好交納費用的事宜,造成了原告有不良信用的記錄。綜上,原告違法出借身份證,放任對其身份證的管理,是信用卡拖欠費用后原告被自動計入不良記錄的原因之一,對此原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黃玉建借用原告的身份證辦理手機業務,其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庭審情況,被告黃玉建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原告的名譽辦理了信用卡業務,黃玉建在手機消費過程中,又違反誠信原則,拖欠信用卡已支付的手機費用,造成原告被銀行系統計入有不良消費的記錄,以至原告未能辦理房屋貸款,并造成原告一定的損失,對此,被告黃玉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按照中國銀行辦理長城信用卡的規定,申請辦卡人辦卡時應提供本人的有關資料。本案中,被告黃玉建冒用原告之名辦理信用卡的事實已被確認,要認定被告中國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就應確定中國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有無過錯,根據本案的情況,即被告中國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時有沒有盡到謹慎審查、注意的義務。根據庭審雙方提供證據的情況,首先,黃玉建在辦理信用卡時,提供的身份證是原件;第二,杜文平所在單位徐州市賈汪區城市管理辦公室在杜文平申請辦理信用卡的申請表上已蓋章予以證明。雖然此申請表是被告黃玉建所填寫,基于原告單位的證明,被告中國銀行有理由相信是杜文平自己申請辦卡的,由此可見,被告中國銀行已基本盡到了審查義務,故被告中國銀行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被告黃玉建冒用原告杜文平之名辦理并使用信用卡的事實已被查清,被告中國銀行依據署名為原告的信用卡拖欠費用且沒有按照規定補清欠款而確定原告信用的不良就沒有了事實依據,故被告中國銀行應消除銀行系統內記錄原告杜文平不良信用的記錄。
被告聯通公司在與被告中國銀行聯合辦理信用卡代交手機費業務的過程中,原告同意被告黃玉建持原告的身份證辦理手機業務,在手機業務中,被告聯通公司沒有仔細審核。故聯通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僅是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應支付的撫慰金,不包括侵權人應賠償經受害人因侵權而支付的費用及其他實際損失。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其目的在于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侵權行為人,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法制意識,倡導文明進步的良好道德風尚。本案中,原告杜文平自身疏于對身份證的管理,且原告在銀行系統內的不良記錄被公眾所知悉的范圍不大,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能全部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杜文平主張被告賠償300元房屋評估費問題因杜文平在銀行系統內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導致其不能貸款購房,鑒于庭審中原告已明確表示不再購買房屋。評估費300元應認定為原告的直接損失,被告黃玉建應按其過錯大小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