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功能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為何得不到支持
作者:陳懷新 發布時間:2007-02-05 瀏覽次數:2952
[案情]
南通市某購物中心(簡稱購物中心)為解決職工就業問題于2003年10月份決定在臨近馬路處籌建一排平房作為廢品收購站。購物中心在無施工圖紙、無任何建房手續的情況下,將廢品收購站承包給馬某施工。經馬某介紹,購物中心又將其中的支模板工程包給趙某負責施工。趙某與購物中心談妥后,雇請衛某到工地干木工活。
被告購物中心辯稱:其興建廢品站是為了解決職工就業問題,因豆腐渣工程而發生的事故主要責任在趙某和馬某,應當由趙某和馬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趙某辯稱:其與原告都是接工程的,是互相幫工,并非雇傭關系。原告被壓傷的原因是現澆的水泥橫梁突然坍塌將原告壓在底下所致,與其沒有關系。其不同意賠償。
被告馬某辯稱,其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橫梁發生側翻是木工拆除腳手架時野蠻施工造成的,其對原告受到的傷害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一致認為,殘疾賠償金只能按照五級計算,性功能障礙殘疾屬精神撫慰金的范疇,不應賠償殘疾賠償金。
[裁判]
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衛某與被告趙某達成口頭協議,原告為被告趙某提供勞務,由趙某支付報酬,雙方形成的是雇傭關系。本案原告衛某受傷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馬某、趙某共同協作澆制的水泥橫梁坍塌的責任事故,二是趙某與衛某之間的雇傭關系。作為原告衛某有權選擇一種法律關系起訴,現原告主張雇員受害,作為雇主趙某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被告購物中心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未有施工圖紙的情況下,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馬某、趙某施工,依法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衛某作為一個木工在掌握拆除水泥橫梁木模板時機及以后施工過程中也有安全注意的義務,由于其疏忽大意釀成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確實是由于馬某、趙某共同制作的水泥橫梁坍塌發生的事故,但該責任屬于另外一個法律關系,當事人可另行主張。由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被認為是因殘疾而導致的收入減少或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因此僅能按照人體損傷的五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63312元。至于原告主張的四級性功能障礙傷殘則可在精神撫慰金中予以考慮,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和原告所受的精神痛苦,考慮到社會的一般經濟狀況,酌情由被告趙某賠償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于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由誰承擔責任以及性功能障礙殘疾是否可以獲得殘疾賠償的問題。關于賠償責任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原告衛某選擇依雇傭關系主張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雇主趙某賠償,發包人購物中心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方面爭議不大。
關于性功能障礙殘疾能否獲得殘疾賠償金,我國目前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先弄清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殘疾賠償金是對因殘疾而導致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還是對賠償權利人遭到精神損害給予的精神撫慰金性質的賠償?理論界一直不很明確。《民法通則》沒有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據此被認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然而
由此可見,作為不屬于財產損害性質的性功能障礙殘疾,不能獲得殘疾賠償金。然而雇員遭受性功能障礙殘疾致使受害人正常性生活的權利受到影響,不能正常履行配偶之間的同居義務,也損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如果不考慮由侵權人適當賠償,對受害人來講是有失公平的,法院將對原告造成性功能障礙殘疾作為精神撫慰金予以考慮由侵權人適當賠償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