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某系精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英公司)單位職工。2003723,于某因患冠心并心絞痛,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治療。于某向單位借5000元入院。當日,于某打電話給精英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要求申請治療費。724下午,精英公司轉帳65000元至醫院帳戶。于某在該院完成心臟手術,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為66959.02元,結帳余款由醫院轉回精英公司帳戶。于某出院后與精英公司補辦了借款手續。20031126,于某要求精英公司報銷醫療費72743.16元,未能獲準。于某即申請勞動仲裁,200445,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精英公司為于某辦理報銷門診醫療費1753.06元和住院醫療費57693.26元。于某對此裁決不服起訴,審理中撤訴。20042月,于某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精英公司賠償醫療費用25%的損失計18180元。2005510,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又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不予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于某不服又于525訴至法院。       

[審判]

2005525,市法院受理了于某訴精英公司勞動爭議仲裁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被告精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最后因于某固執己見,法院駁回了于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于某負擔。

[爭議焦點]

一種意見認為:精英公司在其職工于某患病時未及時支付醫療費用,導致于某因此被中斷手術,后在他人出面寫下借條后,精英公司才將支票轉到醫院,于某才得以繼續治療,但導致于某不得不進行第二次手術;于某出院后,精英公司拒絕為于某報銷醫療費,后經仲裁才得以報銷,可見,精英公司既未及時支付于某醫療費,也拒絕為于某報銷,按照勞動部文件規定,精英公司除應為于某提供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于某的請求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于某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于某既非患職業病,也非工傷,作為于某的所在單位應按相關規定承擔其醫療費用。在于某生病需手術期間,精英公司已為其墊付了7萬元醫療費用。作為職工所在單位已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現于某聲稱醫療待遇受到侵害,要求賠償,沒有依據。應予駁回其訴訟請求。

[評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在患病、負傷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勞動法》的意見關于當前社會保險應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凡是應該參加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限期參加。二是加快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改革,繼續開展生育保險改革的試點工作,爭取在今后幾年中逐步建立和完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作為權利一方的于某以其所在單位精英公司未履行應盡義務導致延誤其醫療時機產生了不必要的醫療費用為由而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已就精英公司在處理本事件中存在的瑕疵作了糾正,但于某不服再次進行申請仲裁,對再次的仲裁又不服而形成了本案的訴訟。作為于某所行使權利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于某作為勞動者,其醫療待遇是否受到損失。于某因患心臟病住院治療,向精英公司申請醫療費用,精英公司于次日將醫療費6.5萬元轉入醫院帳戶,加上于某在入院時借單位0.5萬元,精英公司合計預付于某醫療費7萬元,而于某住院期間實際醫療費用為66959.02元。于某稱,精英公司拒不履行承擔醫療費的法定義務,延誤了最佳手術時期,致于某心臟不得完全治愈的后果,給其造成醫療待遇損失,因于某對此請求未提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于某的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對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之規定,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