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欺詐行為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6-12-18 瀏覽次數:3384
[案情]
原告新沂市信用合作聯社黑埠信用社為方便轄區內農戶的生產生活實行在5000元限額內憑證貸款制度。于
[評析]
本案中被告徐成法將貸款證及私章等證件交于徐德法償還了前期借款屬授權委托行為。但對徐德法以此持有被告的貸款證及私章等證件并以被告的名義借款5000元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徐德法憑別人的貸款證及私章等證件假冒別名義騙取了借款屬欺詐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徐德法的貸款行為,被告雖不知情,但原告屬善意且無過錯,并且從表面足以相信徐德法有代理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構成欺詐行為一般應具備四個要件:1、欺詐人有欺詐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也就是說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欺詐行為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構成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而表見代理,則屬無權代理的一種,是指行為人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以本人名義代其同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第三人不知情而信賴其有代理權,法律根據可信的正當理由視之為有權代理。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表見代理屬廣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則專指除表見代理以外的其他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民事行為,由民法調整的,實際上是在無權代理人、被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之間進行民事權利與義務的一種分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2、代理人的代理屬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因此該代理應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3、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無權代理之所以成為表見代理,關鍵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盡管代理人沒有實際授權,但任何正常交易人都能根據表象自然“推斷”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4、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者相對人與代理人串通均不構成表見代理;5、本人在裁判前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表見代理是在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認可的情況下產生的。無代理權人的代理行為在被認定為表見代理前,首先構成無權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為發生后,對該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那么自然構成有權代理,沒有必要浪費法律資源,再審查其是否構成表見代理;6、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表見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備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標的必需確定、可能、合法,當事人須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表見代理成立后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1、訂立合同有效,相對人無權撤銷,表見代理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后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撤銷權;2、本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后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3、代理人對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托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對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由以上比較可知欺詐行為與表見代理的區別:1、行為人的動機不同。欺詐行為人出于惡意,目的是想非法獲取財物或其他利益。表見代理人的目的是代本人為民事行為,想在本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一種權利、義務關系;2、行為方式不同。欺詐行為人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假冒他人名義的方式。表見代理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3.產生的后果不同。欺詐行為產生的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擔(被代理人),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因此,表見代理實際上是在無權代理人、被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之間進行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分配,雖然表見代理性質上屬無權代理,但畢竟代理人的形式要件是具備的,即行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思,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利益從事民事活動。代理人的代理活動目的只希望通過自己的活動,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確立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欺詐行為人在冒用他人名義騙取第三人錢財的場合,與表見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本質完全不同,其行為人并不以代理為目的并沒有將行為的效果歸結為被代理人的意思,而只是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為自己騙取他人財物。本案中徐德法持被告的貸款證及私章等證件并以被告的名義借款,讓原告從表面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同時原告也履行了對轄區內農戶限額內憑證貸款的約定,其行為出于善意且無過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此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另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員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并非欺詐行為而應構成表見代理,被告徐成法應向原告黑埠信用社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徐德法負連帶責任。同時,聯保小組的其它四名成員根據聯保合同約定,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