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令再審的一審法院可以裁定恢復一審程序嗎?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6-12-18 瀏覽次數:3235
[案情]
徐州市健圓經銷公司向莊蘭借款20000元,期限一年。期限屆滿時,季紅代徐州市健圓經銷公司向莊蘭墊付本息22600元,莊蘭即將借款憑證轉交于季紅,二人并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2005年9月,季紅向徐州市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圓公司償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3672元。該院經審理認為,債權人莊蘭將債權轉移給季紅時未通知債務人健圓公司,故債權轉移不能成立,季紅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遂裁定駁回季紅的起訴。2006年6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指令該院再審。2006年9月,該院以“原審僅進行了程序審理,未進行實體審查,故再審中也只應進行程序審理”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1條之規定,裁定撤銷了原裁定,“恢復一審程序,由民一庭審理”。
[評析]
被指定再審的一審法院能否作出“恢復一審程序,由民一庭審理”的決定呢?筆者認為,該裁定是錯誤的。理由為:
一、該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簡稱“決定再審”。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簡稱“提審”、“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1條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該條適用的情形為決定再審與提審的案件,并不適用指令再審的案件。
二、裁定“恢復一審程序”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此條規定適用于決定再審、提審和指令再審的案件。作為被指令再審的法院,執行的是嚴格按照第一審程序作出新的判決、裁定(包括維持原判決、裁定)的職責,而不能在已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同時又裁定“恢復一審程序”,顯然這是違背該條的立法精神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能夠有權指令再審的主體為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并不包括原審法院,而本院裁定“恢復一審程序”,等同于“本院”指令“本院”,錯誤地將原審法院納入了有權指令再審的主體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賦予了當事人可以上訴的權利,而裁定“恢復一審程序”未設定生效期間,該裁定書何時生效,當事人如何上訴,均無據可依,無疑剝奪了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三、再審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假設裁定“恢復一審程序”是正確的,那么,受恢復的“一審程序”所重新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是應當能夠上訴的,該上訴案件是一審程序的上訴案件呢?還是再審程序的上訴案件呢?而上訴審法院又將如何審理呢?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復(1991)1號《關于指令再審的民事案件應依法作出新判決的批復》是這樣答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再審認定的事實,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判決的新判決。再審后作出的新判決,原來是第一審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盡管該批復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施行已失效,但其司法的精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是一致的??梢姡賹彿ㄔ鹤鞒龅牟枚ㄥe誤,不能裁定恢復一審程序,而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作出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