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作者:闞偉 發布時間:2006-12-08 瀏覽次數:3503
[案情回放]
王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2005年10月,夫婦倆想在家鄉開個飯館,張某主張租房,而王某則想買房,最后兩人決定讓劉某先給他們租4間房,如果有價格合適的房子再通知他們。劉某得知一家飯館正好要出賣,價錢也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劉某沒有通知王某夫婦就自己墊付50000元錢以王某的名義先買了下來。知道此事后,張某堅決反對,認為劉某的行為沒有他們授權,應由他自己承擔后果;但是王某卻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他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夫婦倆回家經營飯館一年后,發現此房地理位置不佳導致生意虧損。張某則以當初王某買房時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劉某返還50000元。
張某能否要求劉某返還50000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能要求劉某返還50000元。理由:王某夫婦只授權劉某租房,并沒有要求他買房,劉某的行為是無權代理。既然是無權代理,張某就有權要求劉某返還50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雖然是無權代理,但是王某在后來以匯款和委托辦理過戶手續的事實對劉某的行為予以了追認。王某的追認應該不僅僅對王某本人有效,對張某也同樣有效。因為王某與張某是夫妻,王某的行為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劉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買房。而且,張某在事后并沒有表示反對,而是與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經營飯館,其行為已經是對王某表見代理的默認。張某無權要求劉某返還50000元。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