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廣電局可以起訴公安局
作者:紀祥超 發布時間:2006-12-08 瀏覽次數:6519
人民法院報
劉文認為本案廣電局不可以起訴公安局,其理由之一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復議的第三人應當是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相關人,而不應是行政主體。因此認為廣電局作為行政主體,依法不應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那么由于廣電局不是行政復議中的當事人當然不能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而實際情況是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 議?!苯Y合本案廣電局在檢查丁私接有線電視傳輸線時是行政主體,但并不意味著廣電局在以后就永遠是行政主體.當其在進行其他活動中被別的行政主體處罰的時候,其當然也可以是行政相對人或行政相關人.具體到本案,當公安局決定對丁治安拘留時,廣電局又是以行政相關人的身份出現的,因此廣電局是可以在本案中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的,那么其也就可以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所以劉文的理由之三同樣是站不住腳的.基于同樣的原因,劉文的理由之二認為: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原告恒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相關人,而不可能是行政主體。這種看法也是極其錯誤的.因為如前文所說一個行政機關也有被另外一個行政機關管轄并作出行政行為的可能.至于說兩個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矛盾,不應該由法院以司法權進行干預的說法更是說不通的.打個比方,假如工商局對廣電局以其非法收費為由處以罰款若干,按照劉文的觀點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矛盾不可以起訴的話,那么顯然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