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的誤工損失還能得到賠償嗎?
作者:朱宏 張尊敬 發布時間:2006-10-10 瀏覽次數:4549
案情
朱某現年已65歲,原系某單位監理工程師,退休后被另一單位聘為顧問,月薪2000元,原退休工資由原單位照發。某日,朱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腿部骨折住院治療,后在家休養半年時間。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0000元,其中包括誤工費12000元。而對方則認為誤工費不應賠償,理由是朱某已超過六十歲,是退休工人,退休后意味著沒有勞動能力,因此造成的損失不應得到賠償。
分歧
圍繞著該12000元誤工費應否賠償的問題,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特殊行業尚有不同的規定。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退休年齡,就是對勞動能力年齡界限的規定,超過這個界限,誤工費就不應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退休年齡的規定并不能當然認定為對勞動能力有無的界定,其只是對退休年齡的規定,而現實中勞動能力的有無、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因人而異,不同的情況應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認為超過60歲誤工費就不應得到賠償,本案中朱某退休后從事勞動獲得相應的合法收入,因肇事方的過錯給朱某造成的誤工損失,朱某當然有權得到賠償。
分析
誤工費的賠償是人民法院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的常規項目。但是,對于退休以后再從事其他勞動或被原單位反聘的退休人員在侵權糾紛中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如何賠償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沒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特殊的行業尚有不同的規定。那么,是不是說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就當然被確認為無勞動能力了呢?筆者認為,退休年齡的規定并不能認為是勞動能力有無的界定,只是對勞動者退休年齡的規定,勞動能力的有無、大小,應以實際情況因人而易,不同的情況應區別對待,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在本案中,朱某雖然已退休,但其又被現在的單位聘用,并有固定的收入,該收入是朱某合法收入,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其實際收入減少,該損失當然認為應由賠償義務主體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賠償的規定,并沒有年齡上的限制。因此,以勞動者年齡超過退休年齡不予賠償誤工費的主張,筆者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據當事人受到損害后的實際損失為據予以賠償。而不應以年齡、就業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減少,就應賠償。
審判實踐中,有人認為,如果對退休人員誤工費進行賠償,意味著其可以得到雙重的補償,一份是其退休金,該部分是固定的,一份是所得到的誤工賠償,那么,兩份收入相加數額則相對偏高,在其已有退休金做保障的情況下,如果再支持其誤工費的主張,則有可能導致不當得利情形出現。以上觀點,顯然混淆了退休金和誤工費的概念,退休金是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年齡對勞動者經濟上的一種保障,其有一定的福利性質,是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生活的一種保障,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勞動者就當然享有獲得從國家或社會領取退休金的權利。換句話說,領取退休金是勞動者的一種權利,且該權利一旦享有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非經法定程序,沒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剝奪。而誤工費是勞動者因一定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合法收入減少所應得到的經濟賠償。只要收入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得到賠償。因此說,退休金和誤工費是兩個獨立的概念,不存在誰包含誰,或誰替代誰的問題。兩者的并存不是沖突的,也并不能因為兩者的并存而當然得出會出現不當得利的情形。
退休金和誤工費的并存,從一定意義上說體現了經濟領域的按勞分配的觀念,有助于鼓勵和保障退休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促使他們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識,豐富的經驗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因此,從這一點來說,法律也不應對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持否定態度,而應積極保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尤其還有象我國廣大農村的農民,60歲以后仍在不辭勞作、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在少數,一旦出現人身受到侵害的情況,如果誤工損失不能得到賠償,那么這些人將何以為生?
因此,本案中朱某請求的12000元的誤工損失理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