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送達目的地 運費無人來支付 法院適用合同相對性規則鎖定責任承擔者
作者:郭玉祥 戎益華 發布時間:2006-09-13 瀏覽次數:4266
某公司找人運送貨物,該人又轉給他人運輸,結果實際承運人將貨物送至收貨人后卻發現,由于未明確運費由誰承擔而沒人肯給付,為此而將兩托送人告上了法院。法院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嗎?
2006年4月13日,海安某機械公司與華某簽訂運輸協議一份,約定:機械公司委托華某運輸一批設備至青海省格爾木地區某鉀肥廠,運費總計22000元。關于運費的結算,協議中載明“憑發貨回單,正規發票結運費”。當日,就上述協議所涉及的設備的運輸事項,華某作為托運方與王某聘用的駕駛員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協議書一份,約定由王某承運該批設備至目的地,總運費為22000元。關于運費的支付方式,該運輸協議中載明“貨到目的地收貨方驗收無誤一次付清”。
上述兩份運輸協議訂立當日,王某到機械公司實際裝載了待運輸的設備,同時收執機械公司制作的發貨清單,華某作為運輸人在該清單上簽名。2006年4月17日,王某將發貨清單隨運輸的設備帶至收貨方鉀肥廠。鉀肥廠收貨后,在發貨清單上注明:“清單內所有部件收到,按合同收貨時缺燃燒爐壹臺及附件”。當日,在鉀肥廠未向承運人王某支付運費時,華某為了王某能向鉀肥廠收取運費,與機械公司將2006年4月13日雙方運輸協議中關于運費結算條款的“正規發票結運費”的字樣劃去,另行加注“對方對照發貨單驗收無誤后一次付清運費”的內容。華某將修改后的該運輸協議及機械公司與鉀肥廠之間的機械產品定作合同傳真給鉀肥廠,但該廠仍未向王某支付運費,僅于當月19日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證明,該證明中除重復其在發貨清單上所注明的產品異議外,另行表示運費應由機械公司協調給予結算。
王某未能收取運費時,以其原先與華某之間的公路貨物運輸協議書遺失為由,與華某補簽了一份貨物運輸承托雙方協議書。此后,向海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機械公司與華某共同給付其運費2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華某將其承運的機械公司所提供的機械設備,交王某實際運輸,其與王某之間的運輸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將機械公司發貨清單上的貨物送交收貨人鉀肥廠,該廠確認收到了清單上的貨物,表明王某已依約履行了其與華某之間運輸合同確定的義務;華某關于王某所應獲得的運費應由收貨人鉀肥廠或者供貨人機械公司給付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機械公司是否向華某支付了運費,不影響華某向王某履行給付運費義務的承擔。王某要求華某支付運費的訴訟請求成立。機械公司并非王某與華某之間運輸合同的當事人,該公司對王某不應承擔給付運費的義務。據此,判決華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王某運費22000元;駁回了王某對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法官在作出判決時,運用了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那就是合同的相對性規則。所謂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我國合同法第64條、第65條等許多條款均體現了相對性規則的適用。
合同的相對性是由合同的本質特征以及合同自由原則決定的,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合同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物權關系的重要特點在于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相對性規則包含了極為豐富和復雜的內容,概括起來這一原則主要包含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二是內容的相對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三是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標的物在從供方機械公司至需方鉀肥廠過程中,存在著供、需雙方之間的定作合同關系、機械公司與華某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華某與王某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上述三份合同的當事人在各自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僅對各自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鉀肥廠并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其與機械公司在定作合同中關于運費負擔的約定,對華某、王某并無約束力。華某與王某之間的運輸協議中也未明確約定由鉀肥廠支付運費,即便雙方作了該約定,但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在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無疑是恰當的。
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合同相對性規則已經有所突破。如: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如產品使用人、占有人)承擔擔保義務和責任;基于債的保全制度,合同關系產生了對外效力,能夠使合同債權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等等。
在此提醒廣大讀者,在與他人簽訂合同,發生經濟往來時,一定要注意多給自己留條路,避免受到合同相對性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