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致死應否賠償
作者:劉艷飛 發布時間:2008-12-26 瀏覽次數:2458
[案情]
[審理]
法院在審理陳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時,死者呂某的父母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對呂某的死亡不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是:一,毒品系國家明令禁止,吸毒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二,呂某系成年人,對毒品的危害應有足夠的認識,應當預見到自己注射毒品的行為可能會對自己身體造成危害但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其對產生這種危害的結果應當自負其責;三,陳某于本案而言是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其容留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呂某死亡,二者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四,本案并無證據證實呂某身體內的毒品系陳某注射的,只能認定呂某自己注射毒品。中級法院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呂某父母的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
筆者認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理和民事過錯學說,兩審法院駁回呂某父母提起的一切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理由是:(1)容留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本身就包含著不容割斷的因果關系。事實上,人們很容易描述并看見其中的因果關系:呂某死亡系吸毒所致,而毒品海洛因及吸毒場所都是陳某提供的。如果陳某沒有提供毒品并容留呂某吸毒,呂某就不會死亡。刑事判決確認陳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便意味著法院對因果關系的肯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陳某對容留呂某吸毒而引起其死亡的后果及其賠償責任便不可推卸。法院的刑事判決與民事裁定的互相矛盾,其實已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院的裁判存在著錯誤;(2)按照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和相關民法原理,間接因果關系也能成為確定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本案中,盡管呂某的死亡并非陳某的容留吸毒行為直接所致,但兩者之間存在著間接因果關系卻是不能否定的。就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而言,間接因果關系也是重要的歸責因素。法院以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排除陳某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既無法律依據也無法理依據:(3)對于呂某的死亡,陳某不僅有客觀過錯(非法容留他人吸毒和救助不及時)也有主觀過錯。套用終審法院判決的話,毒品系國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同樣作為吸毒者的陳某對毒品海洛因的危害應有足夠的認識并意識或預見到提供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會對他人可能產生損害健康甚至導致死亡的危害結果。故判令陳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完全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要求。當然,法院在審判時也要充分考慮混合過錯問題,即呂某對自己的死亡同樣也存在過錯,這是減輕陳某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4)不能把吸毒行為的違法性與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混為一談。本案中,呂某的吸毒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是毋容置疑的。但是,呂某的生命健康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陳某容留呂某吸毒而致其死亡,行為構成犯罪并形成了侵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與受害人呂某本身的吸毒行為違法是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院應根據陳某在致呂某死亡事件中的過錯大小依法判令其向呂某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