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單方委托親子鑒定的合法性探討
作者:顧春暉 戴志霞 發布時間:2007-04-16 瀏覽次數:2067
[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經人介紹相識,1989年11月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1990年1月,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陳某某。近年來,雙方因懷疑對方有婚外情而生矛盾,被告對陳某某是否自己親生產生懷疑。2005年9月法院在審理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的過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2005年8月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檢驗報告一份,該報告結論為被告陳某與陳某某的親緣關系不成立。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因陳某某非其親生,要求原告支付15萬子女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原告稱,哈爾濱市公安局出具的親緣關系鑒定書,非法院指定或委托,未征得雙方的同意,鑒定的程序不合法。庭審中,被告要求法院再行委托鑒定,原告以被告單方的鑒定行為已經對孩子之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表示不同意再次進行親子鑒定。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單方委托的親子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被告陳某與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親緣關系。
本案處理的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親子鑒定報告結論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與陳某某之間不存在親緣關系,原告應當支付被告相應的子女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的規定,親子鑒定原則上應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現原告及陳某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重新進行鑒定不可能,被告一方委托的鑒定報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否定雙方親子關系的證據,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
一、親權鑒定的起源及文獻記載。關于親權鑒定,我國古代文獻有過記載,如:三國謝承的《會稽先賢傳》有弟血滴兄骨,宋代著名法醫學家宋慈將這種滴骨驗親法收入《洗冤集錄》中,《洗冤集錄》記載了解決活人之間的親權的一種接近于血型檢驗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為"血相溶者即為親"。但依現代科學分析,上述古代文獻記載的方法并不可靠。親子鑒定是近代法醫學術語, 是指運用醫學、生物學以及遺傳學等科學的原理和技術來鑒定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間是否存在著親生血緣關系。鑒定的對象并不局限于父母與子女兩代個體, 對隔代, 甚至隔數代的(包括旁系) 個體間是否存在親緣關系也可作相應的鑒定。因此, 用親權鑒定或者血緣關系鑒定來代替親子鑒定更為確切。19 世紀末期的孟德爾遺傳定律在理論上為親子鑒定奠定了科學基礎。1985年,英國遺傳學家Jeffrey建立DNA指紋技術。同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MOLLIS發明了PRC技術(又稱體外DNA擴增技術),DNA多態性具備孟德爾遺傳規律和終身不變兩個基本條件。DNA親子鑒定是目前最為準確的鑒定方式,利用這種鑒定方法非親子關系的排除率為100%,親子關系的確認率為99.99%。DNA分析圖像被喻為“人體身份證”。
二、涉及親子鑒定的民事立法及原則。親子鑒定技術已被廣泛應用于刑事偵查,民事訴訟中的親子鑒定,多發生在夫妻之間,一般在離婚案件和追索撫養費案件中居多。我國《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未對親子鑒定作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對此有規定。結合最高院的批復,試對民事訴訟中涉及親子鑒定的原則分析、探討如下:
(一)當事人主動申請原則。對親子鑒定,法院不依職權委托鑒定。只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時,法院才能考慮是否啟動親子鑒定的程序。(二)當事人自愿原則。最高院《批復》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何謂“必須鑒定”未有規定,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否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如夫無生殖能力或者有證據證明妻子與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實等基礎證據,使非親子關系的蓋然性占優勢,即符合“必須鑒定”的條件。但從社會穩定意義出發, 民事訴訟還是應當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原則。 首先,親子鑒定是公民的一種人身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是否進行親子鑒定,系公民對其人身權利的處分行為,如強制鑒定,則構成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對此德國憲法稱作“信息自決權”,是自決權的一部分。其次,親子鑒定除涉及上述法律問題外,還涉及社會穩定。現實生活中, 有的男方對與其已形成撫養關系的孩子的血親情況早已清楚, 對妻子曾表示同意將非親子作為親子撫養,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間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親子問題, 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三)視情征求子女意見的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之間,更重要的是涉及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因此是否需要進行親子鑒定,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子女的意見。美國最高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審判的理念,在確認親子關系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承認親子鑒定結果得作為證據資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際,例如婚生親子間雖無血緣關系,但具有親子生活的事實與意思,且表見父母適切地履行父母的責任時,判例法運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維持該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變更。法國法規定,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或時間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因而確定,不能加以爭執,自然也無親子鑒定適用的余地。(四)從嚴掌握的原則。親子鑒定涉及到親情、婚姻、財產、名譽等多方面的問題,應從有助于建設和睦、團結的家庭,從有利于整個社會良好的風尚,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及成材角度出發,從嚴掌握。
法律及法律的適用應以保護親子關系的安定性為目的。一般而言,不適用親子鑒定或者不承認親子鑒定結果主要有:已成年或者已達一定年齡的子女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真實血緣關系的發現不利于維護現有的穩定的親子關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護。
結合本案的案情及以上的分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陳某未征得原告王某及子陳某某的同意,單方委托有關機關進行親子鑒定,不符合最高院批復的規定,鑒定程序不合法,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另,陳某某已滿16歲,即便本案原、被告均同意作親子鑒定,但因親子鑒定除涉及原、被告的人身權之外,還涉及陳某某的人身權,法院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征求陳某某的意見。但是,即便被告與陳某某之間無血緣關系,考慮到雙方存在16年親子生活的事實與意思,可借鑒美、法等國“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或時間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因而確定,無親子鑒定之必要。” 之判例,認定被告與陳某某之間親子關系成立,駁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萬子女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