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因法律知識缺乏等原因,大多委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訴訟,并簽訂書面合同。如系有償代理,雙方應明確約定代理費用的計算標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

[基本案情]

原告某律師事務所。

被告劉某。

原審查明,2002927,被告劉某(合同中稱甲方)與原告某律師事務所(合同中稱乙方)簽訂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內容如下:“......甲方因與江蘇當代灘涂農業科技開發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乙方指派陳某、黃某律師為甲方上述案件的代理人。......九、其他事項:按收費標準最高限額的80%執行,于各工作階段結束后15日內支付。雙方于2002921簽訂的合同作廢。附《授權委托書》、《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在此之前的同月21日,原、被告雙方曾訂立過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的內容除第九條(內容為:九、其他事項:按收費標準規定的代理費26000元,在執行結束后支付)外,其余均相同。2002923,原告負責人陳某代理被告就其與某公司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院立案受理;同月26日,中院根據劉某方的申請,作出保全某公司價值90余萬元財產的裁定。2003530,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含判令某公司返還劉某土地承包金10500元、賠償損失90萬元的內容。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于2003813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在上述一審、二審及其后的執行程序中被告劉某均委托原告負責人陳某進行了代理。200417,法院將劉某的執行款232066元匯入原告的帳戶,同月10日,原告將其中的120000元存入劉某的銀行卡帳戶,扣取了112066元。

在審理中,原告提供了標題為“某事務所法律服務收費標準(摘錄)”的書面材料,其上載明收取普通一審民事訴訟代理費的收取標準為:基數2000元,110萬元的部分為標的額的2.5%10?50萬元的部分為標的額的2%50?100萬元的部分為標的額的1.5%;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代理的收費標準為上述標準的三至五倍,具體金額由雙方約定;訴訟保全的代理費為該標準的二分之一;執行代理費為該標準的一至三倍,具體金額由雙方約定;二審代理費如已代理一審的,代理費為該標準的二分之一。

原告認為2002927與被告重新簽訂的委托合同及其組成部分《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和授權委托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約定按收費標準最高限額的80%執行,是以最簡潔的語言約定了律師費的收費比例及計算方法,沒有任何岐義和第二種計算方法。訴訟請求組成為:兩個一審程序代理費73630元×2147260元,訴訟保全的代理費7540元,二審程序代理費36815元,執行程序代理費44178元,合計235793元,減去已付的147566元,為88227元。

被告認為第一次委托合同約定代理費是26000元,后來被告負責人聽說與我是親戚關系,就按照80%計算,我認為應該是26000元的80%。

[裁判]

原審認為,原、被告間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內容等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確認為有效。在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務后,被告亦應依約履行給付代理費用的義務,其未按約付款顯屬違約。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代理費88227元。

一審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不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檢察院向提出抗訴。法院再審。

再審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訴訟代理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完成了委托代理事項,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訴訟代理費用。金恩律師所主張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收取代理費依據不足,不予采信,應按普通案件收費標準計費。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代理費52856元。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代理費的計算標準問題。

雙方當事人于2002927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按收費標準最高限額的80%執行,于各個階段結束后15日內支付”。原告提供的《法律服務收費標準》中,第一條第一項載明一審普通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費收費標準;第四項載明一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代理費收費標準為普通案件的三至五倍,具體由雙方約定。原告認為是按重大疑難案件的收費標準計算80%;被告則認為按先前約定的26000元計算80%。對本案適用普通案件標準還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雙方約定不明確,合同并未載明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計算代理費。原告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是按重大疑難案件標準計費,收費標準由原告制定,在簽訂合同時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在原告未明示該案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情況下,以被告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其不必然應當知道合同中表述的“收費標準最高限額”是按重大疑難案件標準計收代理費。原告訴稱雙方約定的代理費是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計費,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