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死者之子)、林某(死者之妻)。

被告:劉某、陳某(劉某之妻)、趙某。

李某與劉某、趙某均系同村村民。200828正月初二)中午,趙某在親戚家喝酒后駕駛無號牌的摩托車回家。在路過劉某家門前時,因孩子劉小龍生病,劉某之妻陳某請趙某用摩托車送其和孩子到所在村衛生室治療。到雙建村衛生室后,衛生員為陳某孩子打吊針,趙某則在村衛生室參與賭錢,賭了一段時間后,便駕駛摩托車離開衛生室。當日下午420分,在該村七組境內電灌站北側水泥路上,趙某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李某當場死亡,趙某受傷送醫院治療。經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后趙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另查明:趙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其所駕駛的摩托車也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死者李某為農業戶口。

死者親屬認為,趙某把陳某母子送到后衛生室后,在回家的路上致李某死亡,趙某應根據其所負的事故責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劉某、陳某作為被幫工人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趙某辯稱:將李某撞死是事實,我想賠償,但我無賠償能力。

劉某、陳某辯稱:與趙某之間不存在幫工關系;即使是幫工關系,也發生在幫工結束后。故不予承擔。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肇事車主應根據事故責任進行承擔。如肇事車未繳交強險,肇事車主應就交強險部分全額賠償,其余部分由責任人按事故責任分擔。本案中,趙某駕駛摩托車將李某撞死,并經認定負主要責任,且趙某未繳納交強險,故趙某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責任,對不能賠償部分,趙某承擔主要責任。趙某用車送陳某母子到所在村衛生室就醫,雙方屬于義務幫工關系。但趙某到衛生室后參與賭博,后發生了交通事故,趙某的肇事行為不屬于幫工行為的延續。故對死者家屬要求劉某、陳某夫婦賠償并與被告趙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李某死亡引起的死亡賠償金為131220元、喪葬費為13687元,趙某應予承擔;原告所訴交通費雖未提供證據證明,但是確實存在,趙某應酌情承擔300元,至于親屬誤工費也應適當承擔60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145807元。趙某除應在交強險11萬元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外,超過部分應根據其在本次事故中所負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該院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第3款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趙某賠償李某死亡引起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人民幣135064.9元,除已支付的1000元外,趙某還應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134064.9元。二、駁回李某、林某要求劉某、陳某夫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4元,由趙某負擔。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幫工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陳某夫婦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而言:一、被告之間是否是義務幫工關系;二、趙某在回來的路上發生事故,是否屬義務幫工的延續;

一、義務幫工的責任要件

(一)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存在義務幫工關系

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存在幫工關系,是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實踐中,存在許多類似行為與幫工行為難以區分,如雇傭關系、為對方謀利的見義勇為行為、無償的好意搭載行為等。在幫工行為的認定上也存在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認定幫工關系必須以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指示為判斷標準,如果被幫工人沒有對幫工人指示,則不構成幫工關系。也有觀點認為,很多情況下存在被幫工人默認的情形,強調被幫工人的指揮作為判斷幫工的標準,存在實踐中難以認定和不能涵蓋所有無償幫工損害賠償的狀況。

(二)幫工人侵權行為發生在義務幫工過程中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必須是在幫工的過程 中,這是構成幫工關系的重要條件之一。被幫工人只對在幫工活動開始到結束這一時間段內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典型的在幫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害,認定起來比較容易。但事實上存在許多不是那么典型的個案。如幫工活動從何時開始,何時是幫工行為的結束。這種分界點確定,往往難以認定。本案就是在幫工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賠償糾紛。

(三)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構成風險責任的前提。損害事實應該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義務幫工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性質為替代責任,自然以幫工行為造成侵權為前提,否則,就談不上被幫工人為此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確立了義務幫工的責任類型,該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lang=EN-US>

二、趙某送人看病是否屬于義務幫工

對于類似本案中趙某用摩托車送人是否是一種提供勞務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構成了義務幫工,因為幫工人以自己駕駛車輛的技能并用自己的車輛送人,即是提供勞務,而這種提供勞務本身是無償的。另有觀點認為,行為人駕駛車輛送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義務幫工,因為其行為不是提供勞務的行為,僅僅是幫忙行為,送人去某地也非其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沒有為對方創造經濟效益。因此認為對義務幫工不應作擴大的解釋,否則,陪朋友聊天、散步也可以理解為義務幫工。

民法中通常所言的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需要,幫工人自愿、無償地短期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事實行為。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現象在我國的現實生活尤其是農村社會中非常普遍,通常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系、朋友關系或者鄰居關系。它具有無償性、臨時性特征。而且,幫工活動中,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只是單方給付。幫工人雖然是自愿、無償提供幫工活動,但其仍然是為被幫工人的利益而行為的。

本案被告趙某應陳某請求,用摩托車無償運送她母子去衛生院就醫,這運送行為本身是一種勞務,它與見義勇為、散步、陪聊等行為有本質的區別。而這種運送行為正是為了滿足鄰居生活的需要,且是具有臨時性。因此,趙某送人就醫行為完全符合義務幫工的特征。如果是有償提供勞務,則屬于運輸合同關系。

三、趙某回家途中肇事是否屬于幫工活動的延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霸趶氖聨凸せ顒又小笔且粋€明確的時段,只有在這一時間段內發生的侵權行為,被幫工人才能承擔責任。如上所述,對于時間界點的認定,往往較難。有觀點認為,認定是否在幫工活動過程中,應從時間上和內在聯系上統籌考慮在幫工活動開始前或在幫工活動結束后,處于為幫工活動準備或所做活動。與幫工有內在聯系的活動,也應認定為幫工過程中。如在送貨結束返回途中致人損害的情況。

筆者認為,幫工活動的認定不應作擴大解釋,應以確實必要為標準嚴格認定。幫工活動原則上應以幫工行為停止為結束標志。如途中順道幫工運貨的,幫工人把貨送到目的地就可認定為幫工活動的結束。對特殊的情形,如幫工送一車貨,貨送到目的地,幫工行為結束,但空車返回是幫工活動的必要延續,在返回途中發生事故,當然也應認定在幫工活動中。因此,對于幫工活動起止時間的認定不應擴大解釋,只有確實是必要延續時,才能認為中幫工活動中。

這中間還有一個環節不應忽視,就是送到與返回必要聯系問題。如果送貨到目的地,進行必要的停留后返回,則筆者認為送到與返回是不間斷的一個過程,但如果當幫工人運送到目的地后,進行了一段時間不必要的與幫工行為無關的其他活動,然后返回。那么筆者認為不應作為幫工活動的延續,在返回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為是在幫工活動,否則幫工活動將處于不特定的狀態,顯然對被幫工人不公。

本案中,趙某義務幫工將人送到衛生院后,并沒有立即返回,而是在衛生院參與賭博達一兩個小時,幫工行為應認定為結束。趙某在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義務幫工的延續。因此,被幫工人劉某、陳某夫婦不應就此事故與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