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共有人能否提起析產訴訟
作者:萬十平 發布時間:2009-05-12 瀏覽次數:1825
[案情]
原告馬銀芳,被告陳祥,被告繆萍,被告陳英英。
陳英英是陳祥、繆萍婦夫的出嫁女兒。2007年6月離婚折回娘家居住,同年7月向馬銀芳借款49000元,馬銀芳在償還期限屆滿后訴請陳英英償還借款,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支持了馬銀芳的訴求。馬銀芳于
[審理]
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英英離婚后,在返回娘家居住期間向馬銀芳所借的款,法院判決確認屬陳英英的個人債務,應由陳英英向馬銀芳負責清償。陳英英離婚時未有財產進行分割,并撫養獨生小孩,暫無清償能力。但在陳英英出嫁前,其與父母共同生產、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申請建造的樓房,在財產性質上屬于共同財產,陳英英對所建造的樓房享有一定的產權份額,該份額不會因其出嫁而消滅。共有財產被查封后,共有人既不協議分割,又不提起析產訴訟。馬銀芳對陳英英享有合法債權,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應予支持。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考慮其對所建樓房的實際貢獻情況酌情進行分割。遂依法判決樓房底層的一間歸陳英英所有。
[評析]
本案是陳英英負債,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馬銀芳代位提起的對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析產的訴訟。法律規定未登記的建筑物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確定權屬。陳英英從學校畢業后已成年,雖然未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但也能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在與陳祥、繆萍共同生活三年多之后才共同申請建造住宅樓,住宅樓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上列有陳英英的姓名。據此,該住宅樓的產權屬陳祥、繆萍和陳英英共有,陳英對住宅樓享有一定的產權份額,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共有財產被查封后,共有人既不協議分割,又不提起析產訴訟的,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的非共有人,可以代位提起析產訴訟,法院對非共有人提起的析產訴訟予以支持于法有據。如東縣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馬銀芳代位提起的析產訴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