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做親子鑒定 未盡舉證責任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8-10-29 瀏覽次數:1717
未婚媽媽王芳生下了女兒王毅,獨自一人撫養(yǎng)女兒給她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壓力,為了讓孩子的生父也承擔起相應的撫養(yǎng)責任,她將自己認定的女兒的生父李均耀告上了法庭。
王芳訴稱,從2004年3月起她和李均耀開始了同居生活,懷孕后李均耀拿著10000元錢來到她的住處交給她,說是借給她使用不用還了,但要求她承認腹中的小孩與李均耀無關,她沒有答應。女兒出生后她雖然多次與李均耀進行交涉,要求李均耀承擔女兒的撫養(yǎng)費,但是李均耀拒絕承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逃避責任。因此她請求法院讓女兒與李均耀做親子鑒定,以證明雙方的血緣關系,同時要求法院判令李均耀立即支付女兒的醫(yī)藥費5554元、生活費4331元、幼兒園費用1843元,今后生活費每月800元至獨立生活止。
而李均耀卻認為,王芳所述的內容純屬虛構,他與王芳只是生意上接觸過幾次,并沒有其他的往來。有一次王芳向他借錢,他想既然大家都是朋友,就借了10000元給她,王芳也是寫下借條的。他去了她租住的地方,但是沒想到王芳說肚子里的孩子是他的,他當時就堅決否認,但是王芳用死要挾他,后王芳又將該小孩帶來他家鬧。因無事實作為依據,他堅決反對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王芳以現有的王毅出生醫(y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情況表、借款10000元的借條復印件、戶籍證明、及當事人雙方的陳述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李均耀與王毅是父、女關系。因此,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中王芳要求法院認定李均耀與女兒之間存在父女關系,但是從她提供的證據來看,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王毅即是李均耀的女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簽字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解釋,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鑒定。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并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但是本案中,從王芳提供的證據來看,她不能證明自己與李均耀同居過,而李均耀承認去過王芳家中三次的時間與王芳懷孕的時間又不一致,她所提供的借條上也沒有注明是因為兩人發(fā)生關系后李均耀才借錢給王芳。根據王芳自己陳述的而出具的王毅出生證明也不能作為證據予以采信,因此不能形成相關的證據鏈來證明李均耀可能是王毅的生父,王芳沒有盡到舉證責任。雖然根據最高院的解釋“如果被告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法庭可以根據查證屬實并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钡捎谕醴紱]有盡到舉證責任,所以法院對她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文中人物系化名)